资本输入中性

更新时间:2022-11-15 08:59:38 阅读: 评论:0

资本输入中性的原则

资本输入中性原则要求对国内和国外的投资者取得的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投资所得,不论投资者的居民身份如何,均以相同的税率课税。资本输入中性有利于来自于不同国家之间的资本在同一市场上公平竞争。

与资本输入中性原则相适应的是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仅对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对来源于外国的所得免予征税,从而避免对跨国收入的双重征税。

资本输入中性与资本输出中性的冲突与比较

只要存在各国之间的税率差异,资本输出中性和资本输入中性原则便无法同时实现。传统的经济理论分析认为,资本输出中性原则有利于实现投资在各国间的有效配置,而资本输入原则有利于实现储蓄资本在全球的有效配置,特别是资本输入中性还关系到各国资本在东道国的平等竞争。在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之间应如何取舍,传统的理论分析未能给出明确的答案。有部分学者认为资本的使用者应比资本的提供者(储蓄者)对税率差异的敏感度更高,因而更偏爱资本输出中性原则。

资本输出中性原则是封闭经济条件下的税收中性原则在国际税收领域中的应用和扩展。在封闭经济条件下,税收中性原则要求,有效的所得税应该对所有的部门、资产类型、投融资模式以及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形式等课征相同的有效税率,以保持税收中性。这样的中性税制可以满足“生产效率”的要求,即所有的企业(公司或非公司)会面对相同的资本成本,因而对投资项目的决策不会受到税制的影响,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全社会所有投资项目的(进行风险调整后的)边际税前资本回报率相等,从而保证了资本以总产出最大化的方式进行配置。

问题在于,从封闭经济条件下得出的生产效率标准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能否简单地推及为资本输出中性原则呢?或者,资本输出中性是否真正地满足生产效率的要求,从而能够使资本以总产出最大化的方式在各国间配置呢?

将从封闭经济条件下得出的税收中性原则直接应用于国际生产环境和国际税收领域的做法,忽略了由单一政府转变为多个政府的约束条件的变化。资本输出中性原则认为,各个国家作为一个供选择的投资区位,具有不同的税前资本回报率,如果投资者不论在任何地点投资都适用相同的税率,那么就可以保证均衡时投资者在各国投资的税前资本回报率相等,从而实现总产出最大化。从中可以看出,资本输出中性原则的得出实际上是简单地将各个国家抽象为一个点,或是相当于一个被投资项目,从而模拟出封闭经济条件下的生产环境,这样的推导过程必然忽略了一国内部的生产效率,即资本输入中性的要求,同时也忽略了不同政府非税政策对于资本流动和国际生产的影响。因此,资本输出中性原则本身在其推导过程中就是存在缺陷的。

世界经济效率毕竟是建立在各个国家经济效率基础上的,如果各国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就会导致在东道国市场上因不同生产者适用不同的税率而出现高边际成本的生产者和低边际成本的生产者共存,甚至由于税制差异使低成本的生产者退出市场,可以想象,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竞争机制无法正常运行所带来的效率损失恐怕要远远大于由各国税制差异所带来的对投资区位的“扭曲”。

以资本输入中性为原则的制度模式

就企业对外投资所得税收制度而言,资本输入中性原则的基本含义在于,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制度能够使该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所得承担的税收负担,与所得来源国当地企业承担的税收负担等同。这样,从资本输入国来看,无论是:本国还是外国投资者,都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这种税收状态不会对本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竞争关系造成扭曲,从而避免对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造成妨碍,因此是一种中性的税收状态。实行资本输入中性原则的国家,采用免税法来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即对居民企业的国外所得免予征税。

如实行免税法,在企业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国税率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在所得来源国缴纳的税额与其国外所得应在其居住国缴纳的税额相同,因此免税法的效应与抵免法相同,资本输入中性和资本输出中性同时得到实现。

在所得来源国税率低于企业居住国的情况下,企业境外投资所得存国外缴纳的税收低于企业在国内投资所得缴纳的税收。免税法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有明显的激励效应。

当然,在所得来源国对国外投资者给予税收减免优惠的情况下,如果国外投资者所在的居住国对其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实行免税法,其居民企业则可切实享受到在所得来源国的税收优惠,其境外投资的税负将低于在本国投资,从而获得对外投资的积极性。这种情况同实行饶让抵免的效果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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