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体制在我党历史上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第一是与同级党委大致平行的体制,纪委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如1927年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就属这类体制。第二是党委单一领导体制。如1949年由各级党委提名产生的各级纪委;1955年由各级党的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监委;1978年由各级党委选举产生的各级纪委,均属这种体制。在这个体制下,各级纪(监)委是同级党委管理之下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维护、执行党纪。后来,纪(监)委的职权有所扩大,特别是上级纪(监)委对下级纪(监)委的指导逐渐加强。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规定各级监委有不通过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上级监委直到党的中央直接反映情况,检举党员违法乱纪行为的权利。第三是双重领导体制。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这是在纪检工作领导体制上的一个重大改革,有助于防止和减少纪检工作受到干扰、遭受打击报复等现象的发生。这一体制一直延续下来。在新世纪面临严峻的反腐形势,2001年,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作出了“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提出了“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任务。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了“加强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此后,纪检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正式建立了监督领导干部的巡视制度,加强党内监督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改革纪委书记的提名权,实行上级指派或异地调任;纪委派驻机构实行“垂直管理”,重要情况和问题可以直接向中央纪委请示报告,派驻机构干部的考察、提拔任用由中央纪委直接负责;纪委书记兼任模式从干部制度中淡出等。均取得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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