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信誉,诚信度高,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
2.已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3.出口货物质量长期稳定,2年内未发生过进口国质量索赔和争议;
4.1年内尤违规报检行为.2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5.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实施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应当属于一类或者二类企业;
6.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规定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应当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
7.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1.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2.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申报:
3.出口货物货证相符、批次清楚、标记齐全,可以实施封识的必须封识完整;
4产地检验检疫L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货物在运往口岸过程中,不发生换货、调包等不法行为;
5.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当卿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索取并填写“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申请书”,同时提交申请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实行绿色通道放行的出口产品按照以下程序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和口岸验放:
1.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自营出口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生产企业必须一致。
2.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经营性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必须一致,其经营的出口货物必须由获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生产企业生产。
3.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电子报检时应当严格按照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给企业的报检回执中予以说明。
4.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出口货物的报检单据和检验检疫单据加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必须以电子转单方式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送通关数据,在实施转单时,应当输入确定的报关口岸代码并出具“出境货物转单凭条”。
5.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电子转单数据中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相关信息;对于审核无误的,不需查验,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在口岸对有关申报内容进行更改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得按照绿色通道制度的规定予以放行。
本文发布于:2022-11-14 12:30: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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