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关于核定大陆至台湾地区相关邮政业务资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11-14 03:25:01 阅读: 评论:0

正文

发改价格[2008]3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根据《海峡两岸邮政协议》,两岸将直接通邮,开办平常和挂号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邮简、印刷品等)、小包、包裹、特快专递、邮政汇兑等业务。我们核定了大陆至台湾地区相关邮政业务资费试行标准(具体见附件),自2008年12月15日起执行。今后依法适当调整。

大陆至台湾地区的邮政汇兑业务资费,待正式开办前另行研究确定。

邮政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业务资费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

附件:一、大陆至台湾地区邮政函件资费表

二、大陆至台湾地区包裹邮件资费表

三、大陆至台湾地区特快专递邮件资费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邮政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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