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8]3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根据《海峡两岸邮政协议》,两岸将直接通邮,开办平常和挂号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邮简、印刷品等)、小包、包裹、特快专递、邮政汇兑等业务。我们核定了大陆至台湾地区相关邮政业务资费试行标准(具体见附件),自2008年12月15日起执行。今后依法适当调整。
大陆至台湾地区的邮政汇兑业务资费,待正式开办前另行研究确定。
邮政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业务资费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
附件:一、大陆至台湾地区邮政函件资费表
二、大陆至台湾地区包裹邮件资费表
三、大陆至台湾地区特快专递邮件资费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邮政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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