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

更新时间:2022-11-13 18:34:14 阅读: 评论:0

历史沿革

明前巡抚说

一般认为“巡抚”这一官职是明清时期的产物,但是有研究指出,“巡抚”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 

南北朝时期就有“巡抚”之名,早在延和元年(432年),来大千随北魏太武帝北伐,大败柔然之后,太武帝以其勇猛、多有战功且熟悉北境险要,遂诏大千“巡抚六镇,以防寇虏”。稍后的景明元年(500年)五月,北魏宣武帝“以北镇大饥,遣兼侍中杨播巡抚赈恤”。与太武帝时期的武将来大千相比,此时的巡抚出现了由侍中之类的文官担任,并且行使的是赈灾职能。在南北朝时期,巡抚就已经初步具备了军事与民事这两项职能。此后依此例,时有派遣巡抚出巡边镇及赈灾抚民的情况,但并不普遍。唐代始设巡抚使,并且作为使职官正式存在。武则天时,狄仁杰以冬官侍郎,任江南巡抚使。然而在唐代巡抚使仍不常置,遍寻诸史,仅见三人担任过此职。在宋以前巡抚使出现的频率很低,远不如安抚使、宣抚使、招抚使等,只是偶尔见诸于史籍。宋代巡抚使是承袭唐代而置,又有所发展,且为明、清时期巡抚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明代巡抚

明代巡抚制度萌芽于永乐年间,初创于宣德、正统时期,逐步发展于景泰至正德时期,到嘉靖年间基本确立。“巡抚”之名,起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明太祖派遣太子朱标巡抚陕西。然此次巡抚,并没有后来巡抚的性质,而仅仅是为了选择建都地点。永乐十九年(1421年)四月,明成祖派尚书蹇义等26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此次出巡的目的,与后来巡抚性质相似一一安抚军民,且派出的均是品级较高的文职京官,但此次出巡并未使用“巡抚”之名。因此,可将此次出巡视为巡抚制的萌芽,它为后来巡抚的设立奠定了基础。 

洪熙元年(1425年),宜宗派周干、胡概、叶春等人巡抚南直隶,正式以“巡抚”之名巡视地方,《明史》认为“设巡抚自此始。”但此次巡抚的范围仅局限于南直隶一地,且事毕即罢,属临时派遣。宣德五年(1430年)九月,明宣宗派遣于谦等6位侍郎巡抚各省,督理税粮及与税粮有关的地方事务,“谦抚河南,越府长史周忱抚江苏,吏部郎中赵新抚江西,兵部郎中赵伦抚浙江,礼部员外郎吴政抚湖广,刑部员外郎曹洪抚北截、山东。”此为各省专设巡抚之始。 

英宗即位后,由于社会矛盾尖锐激化,明政府往江西、湖广、河南、山东、陕西诸省及宁夏、甘肃、辽东诸边派驻文臣镇守,虽命“岁一更代”,但实际上却往往一驻几年或十几年,文臣出镇成为定制。这样,在巡抚之外,又有镇守,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巡抚与镇守并设的局面。《明会典》将巡抚、镇守不加区别,均视作巡抚,曰:“初名巡抚,或名镇守。”尽管在天顺后,镇、巡合一,但在英宗即位到天顺二年这期间,二者是有区别的。一般而言,巡抚主要负责督理税粮,救济饥民,安抚百姓;镇守则负责军事事务。由于镇、巡设置重叠,各持救书,各行其事,政出多门,常常使地方有司无所适从,这说明巡抚制度在创设之初是不完善的。 

这时期巡抚开始由临时派遗向定设过渡,且设置较为普遍。夏燮《明通鉴》卷26载:“宣德中,以关中、江南等处地大而要,命官更代巡抚不复罢去。正统之末,南方盗起,北寇犯边,于是内省偏隅遍置巡抚。”由于这时的巡抚多由各部侍郎充任,因此通称为“巡抚侍郎”。 

景泰至正德年间是巡抚制度的逐步发展时期,明代巡抚兼都察院官衔就是在景泰时期确立的。景泰三年,耿九畴以刑部右侍郎巡抚陕西,当时各省除“三司”外,还有巡按御史。按照明朝官制,监察官员不受其他官员节制,因而,巡抚在处理事务时常与巡按和按察使发生纠纷。所以,“(景泰)四年,布政使许资言:侍郎出镇与巡按御史不相统,事多拘滞,请改授宪职便。乃转右副都御史。大臣镇守、巡抚皆授都御史,自九畴始。”此后,“凡尚书、侍郎任督抚者俱带都宪,以便行事,”巡抚挂衔都御史成为一项制度。也正是因为这一缘故,巡抚便改称为“巡抚都御史”。天顺二年(1427年),由于各省既有镇守总兵,又有镇守太监,因而文臣出镇,“不复有镇守之称,但称巡抚。”镇巡合一后,凡出镇的文臣均称“巡抚都御史”。 

这时期巡抚地方化趋势更加明显,一是表现在巡抚准许携妻子赴任。由于巡抚的定设久任,巡抚官常年在外,与家属隔绝,所以在景泰元年(1450年),代宗准许巡抚与所有外官一样,携带妻室于任内。据《春明梦余录》载:“景泰初,给事中李实等奏:‘近年各处镇守、巡抚等官,动经三五七年,或一二十年,室家悬隔,患疾病不能相恤,子女远违,遇婚姻而不能嫁娶,有子者尚遗此虑,无子者更有可矜,乞教各官议许其妻子完住,量给本处官仓俸米,以赡其家。’从之,此巡抚携家之始。”巡抚地方化还表现在,景泰、天顺以后,各地巡抚陆续开府建衙,有了自己独立的官署一一巡抚衙门,而在此之前,巡抚没有独立的办公地点,只能与布政使合署办公。此外,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还取消了宣德十年(1435年)制定的巡抚每年八月赴京会廷臣议事的规定,更加速了巡抚地方化的过程。 

嘉靖时期,巡抚制度基本确立,巡抚的各项职能已趋于完善。与以往不同,这时巡抚几乎均加“提督军务”衔,握有军事大权。此后,巡抚提督军务成为巡抚制度的固定内容,这说明,在嘉靖年间巡抚已成为集行政、军事、监察司法等权力于一身的封疆大吏,巡抚制度最终定型。 

清代巡抚

顺治初年,大多沿袭了明代的巡抚,到顺治二年(1645年)共设巡抚22个,顺治五年(1648年)则增加到24个巡抚:宣府、天津、顺天、保定、江苏(江宁)、凤阳、安徽、操江、登莱、山东、河南、山西、延绥、陕西、宁夏、甘肃、福建、浙江、南赣、江西、郧阳抚治、湖广、偏沅、四川。其后,中央即采取措施对巡抚进行了改制。顺治六年(1649年)裁撤了天津、保定、凤阳、安徽四巡抚,并设置广东、广西两巡抚。顺治九年(1652年)撤废了宣府和登莱巡抚,此时的巡抚为20个。顺治十五年(1658年)设置了保定、直隶、贵州三巡抚,次年又置凤阳、云南二巡抚;十八年(1661年)裁顺天巡抚,巡抚数量仍为24个。康熙元年(1662年)裁延绥巡抚、操江巡抚,并重新设置安徽巡抚;三年(1664年)裁郧阳抚治;四年(1665年)裁凤阳、南赣、宁夏三巡抚;六年(1666年),保定巡抚裁改为直隶巡抚,即调整到18巡抚。在这一阶段中,巡抚变化的轨迹及调整的原则已十分清晰化,即不仅在一省之中要设有一个巡抚,而且一省之中也只设有一个巡抚。 

清初,巡抚的辖区并不与省的辖区相一致,其设置也并不以省为标准。经过顺治、康熙年间的调整,巡抚的辖区范围与省区协调的思路渐渐明确,到康熙六年(1667年)为止,巡抚的辖区即与省的辖区范围相统一了。

官员管理

选任

巡抚设立之初,既系应地方之需要,而无全盘计划,故关于巡臣的人选及抚区的划定,皆无一定标准。初年所遣,除宪臣(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外,尚书、侍郎及诸卿,被命出抚者,颇不乏人。代宗景泰三年(1452年),耿九畴以侍郎出抚陕西,因公文不得径下按察司,乃改派都御史。自此以后,巡抚皆专遣都御史为之,而不派遣其他京官。 

巡抚人选,初年都由天子任命。至世宗嘉靖十四年(1535年),因辽东之变,帝欲慎重人选,大学士费宏遂奏准设立会推之制,即巡抚候选人由大臣会推后,再由天子任命。 

在巡抚的任用过程中,统治集团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原籍回避,即,巡抚不得在本籍任职。目的就在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以免巡抚与本家族、本地区势力相结合,形成独霸一方的割据势力。明代巡抚中,在本籍任职的只有永乐朝的王彰与叶春两人,史载“终明世,大臣得抚乡土者,彰与叶春而已。”但那时的巡抚制度尚处于萌芽时期,巡抚官属于临时派遣,到后来,巡抚逐渐成为地方大吏后,就再也没有发生过这种情况了。 

按清代官制,巡抚缺出,均开列具题请补,例由内阁学士、翰林院掌院学士、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顺天府府升、奉天府府尹及各省布政使升任。 

巡抚例有兼衔。雍正元年(1723年),定巡抚加衔制:凡由侍郎授者,定为兼兵部右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由学士、副都御史及卿员、布政使等官升授者,俱加右副都御史衔;由左佥都御史或四品京卿、按察使等官升授者,俱加右金都御史衔。乾隆十四年(1749年)又定,巡抚除由侍郎授者外,余俱兼右副都御史衔,其是否加兵部侍郎衔,应由吏部届时题请酌定。事实上,清代巡抚兼侍郎衔已成定例,因称之为“部院”。

凡不设总督省分之巡抚,多加提督军务衔,以节制本省各镇总兵以下武职,并兼理粮饷事务。 

任期

明代宣德时期,不少巡抚常常久驻一地,任期较大,如,周忱任应天巡抚长达21年,于谦任河南、山西巡抚17年,赵新、吴政、曹洪任期均为10年。 

辖区

《明史·职官志》共列明代巡抚33个,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明代全部十三个布政使司均设定员巡抚,有广东、浙江、福建、河南、山西、山东、陕西、四川、湖广、江西、广西、云南、贵州。第二类:设在边境地区,又多在原有的行都指挥使思的基础上发展而成,主要包括:凤阳、应天、顺天、保定、辽东、宁夏、甘肃、延绥。其中风阳、应天二巡抚分领南直隶江北和江南府州,顺天、保定二巡抚分领北直隶诸府州;辽东巡抚分领山东布政司所属的辽东地区,宁夏、甘肃、延绥三巡抚则分领陕西布政协委员司所属的三边地区。第三类:组成特别区,主要设置在数省交界、统治力量薄弱的山区,主要是南赣、郧阳、松潘、偏沅。第四类:组成战区,主要是大同、宣府、天津、登莱、安庐、密云、淮扬、承天。   

清制,设巡抚16人,除直隶、四川、甘肃、福建由总督兼外,其专设巡抚的省分有: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新疆、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及台湾。 

考课

明代对巡抚的考课,主要由吏部负责,每三年一次,以决定其升迁、蹦陟。此外,巡抚还要参加每六年一次的京察。可见,虽然巡抚位高权重,却依然要受来自中央的层层制约,甚至巡抚遇到升迁,丁忧等特殊情况时,也须等新任到达后,才可离任,否则将受到惩处。如,于谦长期巡抚在外,思念家人,于正统六年推举参政王来,孙原贞自代,未获允许,而擅自回京,因此,以擅离职守罪下狱,并由兵部左侍郎降为大理寺左少卿。

职位来历

明巡抚之名,始见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命懿文太子巡抚陕西,亦系临时差遣。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始设巡抚。永乐十九年(1421),蹇义等26人分巡各省,产生巡抚制度。宣德五年(1430),于谦、周忱等6人分赴南北直隶等处,从此各省常设巡抚官渐成制度。巡抚初设,仅为督理税粮,总理河道,抚治流民,整饬边关,后遂偏重军事。明代巡抚多进士出身。其初,内地巡抚由吏部会同户部推举,边地巡抚由吏部会同兵部推举;嘉靖十四年(1535),始不分内地、边地,由九卿廷推。也有总督兼巡抚者,合称为督抚。明代,巡抚虽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但因出抚地方,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明后期巡抚的易置往往受朝廷门户左右,而最后点定之权又重归权阉。清因明制,在各省设置巡抚。清代巡抚是一省最高军政长官具有处理全省民政、司法、监察及指挥军事大权。

(1)明代宣德、正统时流民问题逐渐严重,各地农民的反抗时有发生,政府的赋役来源也受到影响。河南、江西、浙江、山西、河南直隶等地巡抚,正是在这一形势下设置的。

(2)明初确立了都、布、按三司并立的省级政治体制。宣德、正统以后,文官集团势力的扩充和集团地位的下降,三司的平衡被打破。日趋激化的社会矛盾,又使三司条条分割、运转不灵。另置巡抚,反映出统治集团坚持中央集权、地方分权原则的愿望。

(3)巡抚又是应提高统治效率、整肃军备的需要而产生的。通过派遣廷臣管理地方事务和对原有机构进行某些改革来整饬吏治、革除积弊,已成为历代虽然不自觉却又经常性的措施。

基本设置

(1)洪武说

巡抚认为巡抚之名始于洪武二十四年敕遣皇太子巡抚陕西(郑晓《今言》卷二之一一)。

(2)永乐说

认为明代巡抚始置于永乐十九年王彰巡抚河南。清代官修《历代职官表》赞同这一看法,并对洪武说提出质疑:王彰奉敕,为有明设巡抚之始。先是洪武二十四年遣皇太子巡抚陕西,盖暂一行之,非定制也。

(3)宣德说

认为明初未有巡抚,宣德间始以侍郎、都御史为之。孙承泽《天府广记》肯定了这一说法,认为:洪熙初,尝命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直隶、浙江。。。乞命廷臣往来巡抚,庶民安田里。。。遂命广西按察使胡概为大理寺卿,同四川参政叶春巡抚直隶及浙江诸郡。此设巡抚之始。

如果将巡抚作为一项制度来考虑,其设置当有两个前提:一,专抚一地;二,相对稳定。据《明史》本传,胡概(后复姓熊)自洪熙元年八月抚浙直,至宣德五年始离任还朝。因此,将其作为明代巡抚的开端是可取的。宣德五年,赵新、赵伦、吴政、于谦、曹弘、周忱等六人分往江西、浙江、湖广、河南及山西、北直及山东、南直之苏松等地巡抚,巡抚的设置开始成为经常性的措施。故王世贞又认为:“各省专设(巡抚),自宣德五年始。”(《明会要》卷三四《职官六》巡抚)。

基本职能

明代巡抚的设置,有其明显的阶段性,总的趋势则是逐步地方化和制度化,即由中央的派出大员向地方的军政长官转化,由临时性的差遣向永久性的机构转化。

巡抚设置的尝试期

宣德、正统时期,是明代巡抚设置的尝试期。其特点是,一般以某项特殊性差遣为过渡。先有专责,兼为巡抚的情况,在宣德、正统时有很大的普遍性。胡概、周忱曾相继巡抚南直。宣德八年,对巡抚的基本职责,也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巡抚与镇守并设阶段

巡抚之外,又有镇守,始置于英宗即位之初。因而在许多地方出现了巡抚与镇守并设的局面。在英宗即位后的不到五个月,江西、湖广、河南、山东、陕西诸省和宁夏、甘肃、辽东诸边均设置了文臣镇守,与巡抚并称“镇巡官”。景泰四年后,各地镇巡官陆续向都察院系统迁转,皆称“巡抚都御史”。巡抚考满,可望“回院”主持两京都察院事务。

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

景泰至正德,是巡抚的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时期。英宗复辟后,镇、巡合一,并保留了镇守久驻一地及更代原则,使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前进了一大步。巡抚编制的归属从景泰开始趋于划一。

巡抚资格的逐渐制度化

自成化、弘治以后,巡抚均于两京各寺卿、少卿,大理寺丞,资历较深的给事中、御史、郎中,以及在外之布政使、按察使、参政,资历较深的兵备副使、上等知府内推升。原职高者为副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副都御史;原职卑者为佥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佥都御史(张璁《论馆选巡抚兵备守令》,载《明经世文编》卷一七七),如“军门即巡抚登莱地方赞理征东军务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袁可立”(朝鲜李民宬《朝天录》)。

巡抚与京师的联系也相对减弱。景泰元年,巡抚与所有外官一样,得携家眷赴任,从而减少了巡抚与京师的个人瓜葛。成化二十二年废止了巡抚赴京议事的规定,等于承认了巡抚的地方化。

巡抚地方化、制度化的完成

至嘉靖,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已经完成,并形成了四种不同的类型。

(1)居三司之上,为各省最高权力机构。明代全部十三个布政使司均设定员巡抚,三司属其管辖。这一类型,是明代巡抚的主流。

(2)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管辖,为新省区建制的开端。这类巡抚主要设在边境地区,又多在原有的行都指挥使司的基础上发展而成,以辽东、宁夏、甘肃为典型。英宗即位后增设文臣镇守(天顺以后改称巡抚),逐渐由军事单位过渡为行政单位。

(3)组成特别区。这类巡抚主要设置在数省交界、统治力量薄弱的山区,以南赣、郧阳为典型。

(4)组成战区。这类巡抚有两种情况。一是设置于原来的边境重镇,如宣府、大同等,有相对的稳定性;二是根据战事的发展临时增设,事平则罢,如天启、崇祯时为抵抗后金而设置的登莱、密云等巡抚。但登莱巡抚自陶朗先、袁可立等继有十四任,直至明亡。

权利职责

品级

巡抚为从二品官,凡加兵部待郎衔者为正二品。 

俸禄

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更定的文武百官岁禄标准,成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禄标准的定制。按照定制,从二品的左右布政使月米48石、岁米576石。 

俸禄标准是以米石计之的,但事实上却并非全支本色米石,而另有繁杂的“俸钞折色”变化。从二品的俸钞折色定例如下: 

岁俸(石)本色俸(石)本色俸内折色俸(石)折色俸内
实支米(石)折银数(两)折银(两)折钞(贯)
576190.812114.73385.25.773852

顺治十三年(1656年)议定的俸禄标准,成为被后来沿用的定制,按照定制,正从二品俸银155两,俸米155斛。 

清代雍正初年实行耗羡归公,支发各官养廉银后,养廉银遂成为有清一代与正俸并行的俸禄制度。 

150001500015000120001000010000130001200010000
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
100001000012000120001200013000100001000010000

职掌

明代巡抚制度确立之后,巡抚大权在握,拥有一省行政、军事、监察、司法等各项权力,成为“三司”之上的地方最高行政官员。 

巡抚职掌如下。不设巡抚之省,以总督行巡抚事,则由总督履行巡抚职掌。无总督设置的山东、山西、河南三省巡抚,其职掌类同总督。 

相关制衡

在三司职权向巡抚集中的同时,对巡抚的各种制约力量也逐步形成,它来自以下几个层次。

平级制约力量

宣德、正统间,一面向各地派遣巡抚和镇守文臣,一面又渐次派驻镇守中官。因而在部分地区形成了总兵、中官、文臣三镇守并立的新三角关系。嘉靖以后,总兵地位下降,镇守中官撤回,但在制度上,总兵和巡抚仍是平级关系,边镇又时时复设中官镇守,因此,在边境地区,总兵和中官仍然是对巡抚的牵制力量。

自下而上的制约力量

尽管三司已隶属巡抚,但在名义上却仍然是法定的省级机构,对巡抚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巡抚有违法行为,三司长官亦得向中央参奏。这样,一方面是巡抚统驭三司,另一方面,三司也对巡抚实行牵制。

来自中央各部门自上而下的制约

巡抚的任命须经廷推,内地巡抚的廷推由吏部会户部主持进行,边方则由吏部会兵部主持。巡抚的考课、黜陟、改调,操于吏部考功、文选二司。京察确定去留后,又得听科道纠劾、拾遗。地方重大事务未及完报者,亦由科道查参。(《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

巡按御史对巡抚的制约

明代御史的分道巡按,始于洪武十年。此后,巡按御史逐渐成为中央对地方的主要监察力量和都察院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景泰四年以后,巡抚均戴都御史衔,确定了对巡按的统属关系。但是,巡按御史在履行职责时仍保持独立性,巡抚不得干预。巡按是直接对中央都察院负责。巡抚所行之政,巡按却可查核纠劾。

这样,巡抚一方面总揽一省之军政,被视为“封疆大吏”,另一方面,又必须作为地方长吏接受巡按代表中央所进行的纠举督察。另外,嘉靖以后在诸边陆续设置的总督,不定期差遣的巡视官,以及形形色色的公差御史等,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巡抚起着牵制乃至控制作用。

办公地点

设置初期

(1)巡抚初设时,往往是在本省“往来巡抚”,与布政司合署办公。景泰、天顺以后,各地巡抚陆续开府建衙。(何乔新《新建巡抚院记》,载《明经世文编》卷六七)对弘治时的南赣巡抚衙门作了如下记叙:前后堂五间,穿堂两廊,大门、仪门廊庑各若干间,东左建寝室,又东则建赏功所。大门之外,立抚安、镇静二牌坊。屏墙之南,又立三司厅,以为巡守、兵备会议白事之所。……穹堂峻宇,高闳崇墉,规制壮丽,它镇所未有也。凡政令之布、赏罚之施,皆在此。诸帅出兵、受律、献馘,亦在此。郡县百司政有弛张,亦必至此白之,而后敢罢行焉。

(2)江苏巡抚衙门原为鹤山书院所在地,明代永乐年间改书院为衙署。自明宣德设应天巡抚开始,到清乾隆设江苏巡抚直至清末,480余年间曾有不少名臣治事其中,诸如周忱、海瑞、张伯行、林则徐等,其中林则徐在任长达5年。现存建筑是清同治五年(1866年)重建的,1982年被列为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由于年久失修,建筑墙体、门窗等损坏严重,本着修旧如旧的原则,2005年7月苏州市对巡抚衙门旧址进行了保护性抢修。

清代设置

• 顺治元年(1644年)

• 五月癸巳(6月10日),设顺天巡抚

• 五月甲辰(6月21日),设宣府巡抚

• 七月壬辰(8月8日),设山东巡抚

• 七月甲辰(8月20日),设登莱巡抚、山西巡抚

• 七月壬子(8月28日),设保定巡抚、河南巡抚

• 十月乙丑(11月9日),设天津巡抚

官职服饰

明代文武官服一般分为朝服、祭服、公服、常服和燕服五大类,另外还有少数官员会有幸得到皇帝的特殊赐服。  巡抚为二品的官服,其公服和常服与其他品阶的官服有明显的区别。

公服: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在朔望朝见、侍班、谢恩、见辞时,以及外放的官员每日清晨上堂时,须穿着公服,以乌纱帽、团领衫、束带为定制,二品官员的公服上织以径三寸的小独科花花纹图样。 

常服:官员们参加常朝、日常办公时穿着的官服即常服。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常服形制和公服一样,都是乌纱帽、团领衫及束带。七品文官的袍衫为一尺阔大袖,腰带用素银。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定制,常服在胸背处增加动物纹样,文官二品为锦鸡。这些纹样都设计在方形边框之内,置于团领衫的前胸和后背。文官用飞禽,取其有文采之意。 

清代官服中是主要的一种服饰是补服,穿用场所和时间也多。补服,也叫做“补褂”,前后各缀有一块补子,形式比袍短又类似褂但比褂要长,其袖端平,对襟,所以或称“外褂”、“外套”。能表示官职差别的补子,即是二块绣有文禽和猛兽的纹饰。根据《大清会典图》规定如下,文二品绣锦鸡。 

补服在服饰种类划分中属于礼服,但补服是一个特殊的服装种类,既属于礼服,又属于吉服。它与朝服套穿时属礼服,与吉服袍套穿时属吉服。清代凡朝会祭祀,都要服朝衣补服,凡筵燕(宴)、迎銮及一应嘉礼,俱服蟒袍补服。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后补服作为吉服的套穿组成
文官二品锦鸡四爪儿蟒,蓝及镂花珊瑚顶版饰及佩各惟其宜108颗,杂饰各惟其宜,绦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后补服作为礼服的套穿组成
文官二品锦鸡蓝及石青诸色。冬披领及裳俱表以顶镂花金座,中饰小红宝石,上衔镂花珊瑚108颗,杂饰各惟其宜,绦石青色

历史意义

《明史·职官志》和《大明会典》都把巡抚列入中央督察院系统之内,巡抚属中央派造的大臣,而非地方大吏,这是一种传统的延伸。 

明代巡抚制度的确立,改变了三司制度下,事权分散,不相统一的弊病,提高了地方行政效率,增强了处理紧急事务的应变能力,为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了保证。另一方面,尽管巡抚拥有节制三司,总领一方的大权,然而在明政府严密有效的层层制约机制下,只能听命于中央,而无法发展成为与中央相抗衡的地方割据势力,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明代的巡抚制度为清代地方采用督抚制奠定了基础,它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清代巡抚的调整在清代督抚体制确定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与地方行政区划的调整紧密相关,尤其与省区的协调是相一致的。巡抚的调整,不仅是为了加强高层政区对地方的有效管理,而且也是对巡抚与总督关系的一种协调策略。所以,这个调整是各种利益关系的最终妥协,归根结底是要达到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最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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