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
2003年12月
中办发[2003]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年轻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长治久安,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各 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当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
第三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还应当做到:
(一)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
(二)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三)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后备干部: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委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后备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 (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后备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后备干部。
第五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其后备干部的管理与干部管理权限一致。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以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
(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下一级正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副职,也可以列为上一级副职的后备干部。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
第三章 数量和结构
第八条 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按照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中情况特殊的单位,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比例可以灵活掌握。
第九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当形成合理结构:
(一)省部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当以,50岁以下的干部为主体;45岁以下的后备干部,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一般要有1至2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要有5名以上。其他各级后备干部要按照中央关于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要求,保持合理的年龄结构。
(二)后备干部队伍中,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应当不少于15%,县(市、区、旗)应当不少于20%。党政机关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也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需要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党政领导班子,其后备干部中应当有少数 民族干部;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后备干部队伍中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中共党员干部。
(四)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方面的干部,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四章 选 拔
第十条 选拔后备干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正职后备干部,由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党委(党组)研究认定。
(二)副职后备干部,由呈报单位党委(党组)依据民主推荐情况和班子结构要求,在进行适当了解后,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备干部人选由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差额考察认定。后备干部名单以适当形式向呈报单位党委(党组)反馈。
第十一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严格把关,特别要把好政治关。要全面考察建议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发展潜力,注意了解其熟悉领域和主要专长。
第十二条 选拔后备干部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不仅要从党政机关选拔,还应当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地厅级以上党政机关各部门的后备干部,可以在本系统范围内选拔。
第十三条 选拔后备干部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换届、调整工作一并进行。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暂时不能提拔使用的优秀年轻干部,如符合后备干部条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列入相应的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与地厅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部门的后备干部有的可以交叉。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中定向选拔后备干部。
第五章 培 养
第十六条 后备干部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七条 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提高素质。坚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着重加强党性修养、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要重点做好党政正职和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十八条 对后备干部应当进行较为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培训;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历史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
应当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后备干部的特点和干部本人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选送到党校、行政院校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组织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革命老区或者国外、境外考察和培训;组织对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实际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者理论研讨。
后备干部在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1时间,5年内累计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九条 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实行岗位轮换,安排分管常务工作或者担任其他与培养方向相关的重要职务;分配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选派到基层特别是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或者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以及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单位任职、挂职;选调到上级党政机关挂职、任职等。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后备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考察材料及培养方案、民主推荐情况、民主评议情况、考核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后备干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后备干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
第二十一条 后备干部队伍数量和结构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充实。
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发现问题,不宜提拔使用;
(二)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三)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
(五)作风不实,威信不高,群众意见较大;
(六)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七)年龄偏大;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
下级党委(党组)要及时上报后备干部的考核、职务变动以及奖惩等情况。拟对后备干部名单进行调整充实的,要及时向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考察认定。
第二十二条 后备干部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时,如管理关系发生变化,原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后备干部档案转交新的管理部门,由调入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后备干部选拔程序重新研究是否列为后备干部。
第七章 任 用
第二十三条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任用。上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在不同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统一调配使用后备干部,优化后备干部资源配置。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需从后备干部名单以外提拔的,呈报单位应当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后备干部。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对后备干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有相应责任。党委(党组)要把后备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1至2次后备干部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后备干部工作中的问题。要把培养选拔后备干部工作的情况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后备干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
第九章 纪 律
第二十八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纪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要严格控制后备干部名单及有关材料的知情、参与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成员后备干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管的企业领导成员后备人选,其选拔、培养、管理、任用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后备干部工作规定,由中央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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