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于1983年~1994年依据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关于对多金属结核开辟活动的预备性投资的要求,一个开辟区的面积限定不超过15万平方千米。先驱投资者应按照下列安排,交出开辟区的若干部分将其恢复为国际海底区域:①自分配区域之日起3年届满时已分配区域的20%;②自分配区域之日起5年届满时已分配区域的另外10%;③自分配区域之日起8年届满时已分配区域的另外20%。也就是说,经过8年交回一个开辟区面积的一半、保留75万平方千米海底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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