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法学运动,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形成的一种法学思潮。其代表人物主要是D.肯尼迪和R.昂格尔。他们对在英美占主导地位的传统法学提出了挑战。D.肯尼迪认为,法学家在对法律规则进行分类、解释和分析时,动机有:一是试图找到实现社会正义的条件,二是试图否认一个真理,即对我们自己周围世界中实际存在的人际关系有一种痛苦的矛盾感。前者不过是一种幻想,后者是一种辩解手段,企图使治者与被治者神秘化,使他们听命于一种奴役状态的“自然化”与“合理化”。认为人际关系中存在一种基本矛盾,即个体的自由既依赖于他人又与他人的关系相冲突,人们所以感受不到这种基本矛盾,主要是由于存在一种调和或否认的活动,在法律思想中,主要表现在保持平衡的活动、功能主义和形式主义,以及实质上不是假定或谎言的范畴的设计。所有这些都旨在掩饰人际关系的基本矛盾,造成许多假象,使人们满足于现行体制。他对传统法系的命题和理论进行了彻底的批判。昂格尔对美国当代流行的“法律和经济学派”即经济分析法学派以及以德沃金为代表的“权利和原则学派”进行批驳,认为这些理论都是传统法学的派生物,以为对现行制度做些修补即可解决根本问题,并试图使人们相信那种为现行制度辩解的似是而非的妥协是理论上深奥的见解。在批判法学领域形式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同时,昂格尔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设计了一种新型的超越现代西方制度的社会模式和法治模式,并提出了新的权利制度。这一运动在美国仍在继续,它提出了许多具有启示的新思路,更重要的是,它为美国法学界提供了一种多元成分,反映了美国法学界形成了一种不断反思从而实现自我超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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