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9月至1985年8月,长春地质学院地质矿产勘查专业学习;
1985年8月至1987年9月,自治区地矿局第三地质大队技术员;
1987年9月至1998年6月,自治区地矿局资料处科员、主任科员;
1998年6月至2000年6月,自治区地矿厅资源处副处长;
2000年6月至2002年9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副处长;
2002年9月至2005年6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处副处长;
2005年6月至2008年12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处长;
2008年12月至2010年7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
2010年7月至2011年11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
2011年11月至2018年11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18年11月至 2020年9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违纪被查
2020年7月,据内蒙古纪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1年1月15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背组织原则,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接受请托,收受下属钱款;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审批探矿权。私欲泛滥,甘于被“围猎”,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煤炭相关事项审批、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杰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杰开除党籍处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1年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杰(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杰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3月24日,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杰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2020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期任免一批领导干部,免去王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副厅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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