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学术功底深厚,富有创新能力,其最著名的作品有《外交官论》(1585年出版)、《战争法三论》(1588年出版)和《西班牙辩论》(17世纪初发表)。《外交官论》使得他在德国法学家布鲁努斯之后,成为就使节问题写作专论的最有名的一位大家;而且在起初于无敌舰队年(1588)所作讲座的基础上出版了论述战争法的书《战争法三论》。在其《战争法三论》中,他提出,国际政治的基本单位是国家,而不是个人,理论思考的任务是为国家之间的互动提供法律规范。尽管真提利斯认为国家之间的争端是不可避免的,争端一旦发生,则既可以通过谈判,也可以通过暴力来解决。但他仍然指出,国家间的关系并不仅仅是利益的冲突,也不完全取决于利益,国家在相互交往时还会遵从一定的基本法则和共同创造的社会规范与行为机制。《战争法三论》这本著作对和平条约作了重要论述,并举例说即便和平条约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缔结的,也具有约束力的原则。但是,只是到了16世纪末期,即这一著作稍后不久,国家作为法律秩序主体的观念才得以论述。在巴托鲁斯等人的基础上,真提利斯明确地提出了沿岸海域是沿海国领土的延续的观点。在《西班牙辩论》中,他提出沿岸水是其所冲洗的海岸所属国家的领土的一部分。因此,国家领土所拥有的领土主权全部都及于在它的海岸毗连的海;他还将毗连的海称为“领水”。领水就是现代国际海?洋法概念“领海”的最初表述。是真提利斯最早使用了该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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