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体字,读音意义相同但写法不同的汉字

更新时间:2022-11-07 08:00:38 阅读: 评论:0

概念

定义

异体字是一个字的正体之外的写法,字音和字义相同而字形不同的一组字。其又称又体、或体,说文解字中称为重文,是指读音、意义相同,但写法不同的汉字。

需要注意的是,异体字并不等同于繁体字。

基本资料

狭义的异体字 跟规定的正体字同音同义而写法不同的 字。

“‘A’是‘B’的异体字”一句中,“A”是狭义的异体字,“B”是正体字。

广义的异体字,读音、意义相同但写法不同的汉字。

“‘A’与‘B’互为异体字”一句中,“A”和“B”都是广义的异体字,不分哪一个是正体。

有时异体字的概念也包括经常假借乃至可以通用的字。

平常所说异体字概念是狭义的异体字。如“考”是“老”的异体字,“堤”是“堤”的异体字,“峰”是“峯”的异体字。

异体字又可分为“完全异体字”。在任何情况下读音和意义都一样。和“部分异体字”。只在某些情况下才“通”。

产生原因

造字的方法不同;偏旁位置不同;改换意义相近的形符和意符;改换声符。

有时候,异体字特指与官方正体字相对应的规范外的异体字,因而随着各中文地区对正体字的不同认定,哪些字是另一些字的异体字,甚至完全相反。例如:在中国大陆「多句」是「够」的异体字,而在台湾地区却恰恰相反。

由来:由于汉字特有的造字原则和结构体制,创造它和使用它的人口众多并且分布的地面十分广阔,加之汉字已有四千年以上的发展历史。因此,它所产生的异体字类型多、数量大,是理所当然的。影响:异体字的使用、流行,给语言文字的学习和应用都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整理异体字是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一项很重要的任务。通假字是古人的一种用字习惯,即在书写时本来有为A义专门造的A字,但写作的人却偏不写A字,而是写了一个与A同音的B字。A、B二字之间就构成了通假关系。那么,为什么明明有本字,为什么作者却不写本字而要写通假字呢?这个问题要从四个角度来认识。首先,正如前面所说,这是古人的一种习惯、一种时尚。比如“早”字,司马迁也曾用过,但因古人经常习惯以“蚤”代“早”,所以司马迁也未能免俗。笔者曾利用电脑统计,在《史记》中共出现通“早”的“蚤”字64次,直接用“早”字才27次;其中“蚤死”14次,“早死”4次;“蚤卒”8次,“早卒”1次。《韩非子》中共出现通“早”的“蚤”字18次,直接用“早”4次;《论衡》中通“早”的“蚤”6次,直接用“早”36次。所以总的说来,时代越后,通假字越少,时代越早,通假字越多。其次,唐代颜师古曾指出,古人在记录语言时因“仓猝无其字”而用了个同音字代替。清赵翼在其《陔余丛考》一书中说得更明白:“字之音同而异义者,俗儒不知,辄误写用,世所谓别字也。”第一个如此写的人固然可以说的写别字,但后人效尤,积非成是,便成了合法的“通假”字了。第三,古书经秦火而几乎被烧光,直到汉惠帝才取消“挟书令”,并从民间征集藏书,但所得甚少。汉代大多数的书籍是靠老年人将脑子里所记忆的背诵出来,写出来,重新“著之竹帛”。由于背诵时只记住一个字的读音,未必能记住它的字形,因而记录时必然会由于方言、口音的差异、记录者的文化程度等影响,而将同一字记成不同的形体。第四,其实,古人好用通假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认识上的原因,就是清代学者王念孙、王引者父子在《经义述闻》中常说的“训诂之要,在声音不在文字”。他们认为“凡字之相通,皆由于声之相近,不求诸声而求诸字,则窒矣。”“夫古字通用,存乎声音。”他们强调既有此音,即表此义,音即能表义。读者读出此音,闻者听音则知义。因此,将一个音写成哪一个字形,实在是无所谓的事情。因而古人并不十分在意(更何况当时也没有政府出面来规范语言文字,甚至连一部字典都还没有。所以只好让人随意按照声音来记录).文盲不识字,请人代读家信,听音即知义,道理就在这里。这种认识是有一定正确性的。因为,说到底,声音是语言的物质外壳,语言凭借声音而存在,因而记音才是最重要的。

分类

分类方式

1.形旁不同

形声字的形旁在很多字里只表示字义的类别,因此,很多意思相近的形旁在某些字里可以通用。比如:咏/ 、歌/ 、猫/ 、坡/、坑/ 、憔/ 。

2.声旁不同

汉字里同音字很多,同一个读音可以用不同声旁来标识。比如:粮/ 、怜/z、绣/ 、胶/ 、裤/  、线/ 。

3.偏旁位置不同

一些合体字的偏旁是不固定的。比如:拿/ 、峰/ 、群/ 、够/ 、略/ 、稿/ 。

4.造字方法不同

有些异体字,字形差别很大,是用不同方法造出来的。比如:吊/t 、体/  、泪/I 、算/ 。

5.偏旁多少不同

比如:汞/、彷/、稀/、声/ 。

6.繁简不同

有些字在简化时,笔画少的作为简体字保留,笔画多的作为繁体字较少使用。比如:龙/拧⒀ W、头/ 、对/Α

异体字不是固定不变的,有些异体字最初字义不同,不能通用,后来由于字义的变化,可以通用,变成了异体字。比如,“闲”的本义是门栓,“ ”的本义是空隙,最初不通用,后来“闲”的本义不用了,“暇”也可以写成“闲暇”,“闲”和“ ”变成异体字了。

为便于人们学习汉字,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废除了1055个异体字。

常见类型

另给一种比较科学一点的分类。

具体的说,汉字异体字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

其一是为语言中同一语词而造、在使用中功能没有分化的一组字,如泪——涙、覩——睹、徧——遍等。在异体字中,这类字数量最多。

其二是造意不同,但在实际使用中用法相同、功能重合的一组字,如 罪——辠、颿——帆等。这里,罪、颿等字的本义都没有文献用例,可能是字书的编者根据字形的造意推出来的,这也是这类异体字与一般假借字的根本区别所在。

其三是同一古文字形体由于传承演变、隶定楷化的方式不同,而在楷书平面上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形体,这些楷书字形之间构成了异体字关系。如 宜——宐 等。

其四是异写字。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早期的楷体而言的。异写字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书写元素、也就是笔画上的差异,它不对构形模式、结构分布和构意产生任何影响。

其五是讹字。讹字是指传抄、书写过程中字形发生了讹变的字。一般的讹字不能看成异体字,但当它积非成是并进入字书后,讹字与相应的正字之间的关系,与一般的异体字之间的关系便没有什么两样了。因此,这类讹字也应该看成是异体字中特殊的一类。

判定标准

几个字形原本表示的是否为完全相同的一个词。

有些字常被借用,但不是异体字。

例子:

1、寔:止也,从宀是声。因本义少用而常被借用表“实”的“确实”等义。

实(繁体字为“实”):富也,从宀贯声。

2、寘:置也,从宀真声。放置。

置:赦也,从网直。赦免(本义)→弃置→安置→放置→设置→置办

有些字表示的词有同源关系,使用上也有交叉,但不是异体字。

例子:

获:猎取禽兽。不写作“获”。

获:收割谷物。后两者简化合并为“获”。

有些字表示的是不同的词,虽然文献中常混用,但不是异体字。

例子:

1、脩:干肉;与“修”通假。

修:修饰、研究;不用于表示“干肉”。

2、升:容器单位,量器。上升。

昇:太阳升起、升平、上升

3、雕:猛禽。雕:雕饰(已淘汰)。

凋:凋零、凋敝。

4、紬:(chóu)丝织品(异体字,淘汰);(chōu)抽引、引出。

绸(chóu):丝织品。

处理标准

广义(宽式)标准:包括假借字。

狭义标准:不包括假借字。假借字不是异体字。

1955年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采用的是宽式的标准。

例子:

凭:依几也。或作凴。——凭、凴互为异体字。

慿:怒也,满也。有时借表“凭”。

异体字转正

根据国务院2013年8月19日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皙”“瞋”“噘”“蹚”“凓”“勠”调整为规范字,不再作为“晰”“嗔”“撅”“趟”“栗”“戮”的异体字。

同时将“迺、桠、耑、钜、昇、陞、甯、飏、袷、麴、仝、甦、邨、氾、堃、犇、龢、迳、公式、线、釐、脩、絜、扞、喆、祕、叚、蒐、淼、椀、谿、筦、澂、劄、吒”等字,除了少数几个字外,在人名、地名、姓氏或化学元素中应用时为规范字。

例如:

皙:义为人的皮肤白。不再作为“晰”的异体字。

瞋:义为发怒时睁大眼睛。不再作为“嗔”的异体字。

噘:义为噘嘴。不再作为“撅”的异体字。

蹚:义为蹚水、蹚地,读tāng。不再作为“趟(tàng)”的异体字。

凓:义为寒冷。不再作为“栗”的异体字。

勠:义为合力,齐力。不再作为“戮”的异体字。

规定

1955年12月公布的文化部和文改会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根据从简从俗的原则规定了810个正体字,淘汰了1055个异体字。异体字为不规范字,除姓氏和某些特殊场合外,不再使用。

《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的字数共经过四次调整:

1.1956年3月,文改会、文化部发出补充通知,恢复“阪”、“挫”为规范字。

2.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简化字总表》恢复“䜣、䜩、晔、詟、诃、䲡、䌷、刬、鲙、诓、雠”等11个字为规范字。

3.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恢复“翦、邱、於(yu)、澹、骼、彷、菰、溷、徼、薰、黏、桉、愣、晖、凋”等15个字为规范字。

4.1997语文出版社出版的《语言文字规范手册》,从“粳【稉粇秔】”中删去了“粇”;删去了音义不同的“谄【謟】组。

这样,经过修订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共整理异体字795组,其中规范字是795个,共淘汰异体字1025个。

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异体字为非规范汉字。除了以下场合外不允许使用ˇ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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