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取款,汉语词汇

更新时间:2022-11-07 05:21:32 阅读: 评论:0

法律依据

恶意取款中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中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恶意取款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均没有疑问,但恶意取款的行为也有ATM故障在先、社会危害较小和偶然性较大的特殊性,因此恶意取款应当成承担法律责任。

词条背景

恶意取款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以后以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本案上诉以后,2008年5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许霆案的判决。

正确看待

恶意取款银行柜员机其实就如银行的营业员,担当银行与客户之间现金支付的媒介作用,银行柜员机出错也就像营业员把银行的现金多支付给了客户。这时,如果客户知之再为之,主观上就由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不过,这并不改变客户从有故障的银行柜员机取款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客户将银行的现金占为己有尽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是由于没有采用非法手段,如伪造银行卡、破坏柜员机等,也就缺少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所必须具有的犯罪手段的条件。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银行柜员机出故障,就客观上导致了银行失去对其现金所有权的控制,其现金就如公共场所的遗忘物,只要有银行卡的客户都可以取走。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侵占罪处罚。

中国刑法为侵占遗忘物的犯罪规定了“拒不交出的”的程序,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侵占他人财物后,经权利人向其要求交出或退还而拒绝交出或退还他人财物时才能构成侵占罪。

其他案例

唐风军获刑七年2007年1月28日晚7时,湖南籍农民工唐风军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鄞州银行ATM机,打算将其弟弟唐风光借记卡里的4.49元余额转到自己的借记卡里。在输入转账金额时,唐风军误将4.49元输成49.49元,但ATM机却显示转账成功,而借记卡压根就没有透支功能。唐风军发现自己的借记卡里金额确实增加了,于是他不停地转账,直至卡里的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二天上午,唐风军再次跑到那台ATM机上转账,直至卡里的金额猛涨至2254586.70元。中午,唐风军将此事告诉了弟弟唐风光。两人决定,先由弟弟唐风光去新开户一张卡,唐风军再通过ATM机将自己借记卡里的钱转到新卡上,最后再通过新卡取钱。按照这个方案,唐风军将自己卡里50多万元金额转到新卡里。29日下午唐氏兄弟俩分别从十多家银行取走现金579500元。

2007年12月被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捕。

2008年3月26日,宁波市检察院以唐风军、唐风光涉嫌盗窃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论焦点

● 一派认为恶意取款无罪,但恶意取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银行;

● 另一派认为恶意取款有罪。认为有罪派主要是部分法学学者及律师,该派又可分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恶意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支持广州中院一审判决;第二种观点认为恶意取款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恶意取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其他意义

漫画:恶意取款由恶意取款所引发的公共议题不仅包括罪与非罪,罪重或罪轻,更包括了平等保护、有效辩护、程序正义、司法独立、罪刑相适应等诸多现代司法理念。进入重审程序之后,公众既担心司法能否打破“官不悔判”的潜规则,又隐忧于承受了舆论重压的法官们会否只顾迎合民意,而不顾手中所操持的是司法权柄,本应唯法是从。

民意沸腾与独立审判的碰撞,会否令本就欠缺独立主张的司法再次失去其应有的品格,从而洞开民意干涉司法之管道。从理论上说,尊重民意与尊重法律并不必然存在着对立,它们之间应该有着某种微妙的平衡。作为法官,如果硬要说对民意保持视而不见,这似乎强人所难。要的就是走在这样的钢丝绳上,能够心无二致,不为民意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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