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章书院,江西南昌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更新时间:2022-11-06 22:03:20 阅读: 评论:0

发展历史

豫章书院2013年5月16日,南昌市青山湖区豫章书院修身教育专修学校成立。

2014年1月,经有关部门批复,增加一般不良行为青少年转化工作职能。

2017年11月7日,被注销办学资格。

组织机构

豫章书院执行山长:吴军豹

校长:任伟强

主要职能

豫章书院主要职能为:对学生进行修身教育和一般不良行为青少年转化工作。

体罚事件

事件经过

2017年10月,有网友爆料称位于南昌一所名为豫章书院的学校存在严重体罚、囚禁、暴力训练等诸多问题,事件经曝光引起广泛关注。

一位2014年因叛逆被送入该校的学生张华(化名)介绍,刚被送进来时,就被关进了“小黑屋”。“一进去就被六七个教官围着,把身上所有手表、皮带、眼镜等有‘危险’的东西都脱掉。”那七天,张华的吃喝拉撒睡全在一个差不多十平方的房间里,没出来过。“感觉被,后面几天有想死的心,想过撞墙。”

而被体罚是书院里经常发生的事情。因为偷偷吸烟被发现,小华说曾被五个教官按着打。那一次被打,他一个礼拜不能躺着睡,伤痕过了三个多月才消除。  “不知道是不是钢筋,反正铁的应该是。”小华没有看清楚那根打他的器物,但他被惩罚的身体却给了他最直接的感受。“手指大小粗,打起来发出‘咻咻咻’的声响。”被打了十下的小华回忆起当时的情景,直言“生无可恋”。

2017年10月30日下午,豫章书院执行山长吴军豹在朋友圈回应称:豫章书院修身学校尊重舆论,敢于承担社会责任,全体师生于今日正式宣告彻底停用戒尺管教。

2017年10月30日晚,南昌市青山湖区官方微博发布调查结果。经调查,网贴反映的问题部分存在。书院确有罚站、打戒尺、打竹戒鞭等行为和相关制度。对此,已责成区教科体局依法依规对该教育机构进行处罚,对于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2017年11月2日下午,该校发布消息称,学校已申请停办,待政府部门批准后,对在校生逐步分流。

2017年11月3日,南昌市青山湖区官方微博发布关停青山湖区豫章书院修身教育专修学校(青山湖区阳光学校)的通报。

2017年11月7日晚,豫章书院前信息办老师以及教官周文亮接受采访时称,自己在学院工作期间,除了用戒尺打过学生外,还亲眼见到有学生告状。

2017年11月7日,已注销豫章书院办学资格。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老师。

事件评论

“学校和家庭‘生病’却让孩子‘吃药’,本质上是家长对孩子管教能力缺失。很多孩子在学校得不到正常的引导,病急乱投医。”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关注到豫章书院的问题。

姚建龙认为,无论是专门学校还是普通学校,任何形式的未成年人教育机构都不能体罚和虐待学生。法律规定就是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在姚建龙看来,很多国家对未成年人暴力实行零容忍原则。任何名义的暴力管教都是被禁止的。我国的传统文化认为,孩子不打不成器,对于管教孩子,现行法律对于家长还是留有一定的空间——法律禁止家长虐待孩子,但没有明确禁止体罚。

学校的老师是不是有惩戒权?在姚建龙看来,表面上是没有的,但是实际操作中老师不可能不管学生。豫章书院的案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就是,老师惩戒权的边界在哪里?法律的界限比较模糊。

开庭审理

2020年4月29日,“豫章书院案”第一次开庭审理。

2020年7月3日,南昌市青山湖区豫章书院修身教育专修学校 非法拘禁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持续四个多小时。

一审宣判

2020年7月7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吴某豹、任某强、张某、屈某宽、陈某非法拘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吴某豹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任某强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屈某宽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陈某免予刑事处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陈某某、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吴某豹、任某强等人共同出资,经报批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开办“南昌市青山湖区豫章书院修身教育专修学校”(简称“豫章书院”)。该校于2014年1月7日经批准增挂“青山湖区阳光学校”校牌,承担重点青少年的教育和行为矫正。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吴某豹(该校理事长)、任某强(该校校长、法定代表人)等人违反办学许可规定,对该校学生施行有关心理治疗、精神障碍治疗活动的“森田疗法”,在校内设立“烦闷解脱室”(亦称“斋戒室”“静心室”),将学生带入其中进行禁闭并安排人员专门看管,非法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烦闷解脱室”由任某强负责安排看管人员值班,张某(该校安全处主任)负责落实值班安排和管理看管人员,屈某宽(该校教官)、陈某(该校教师)参与轮班值守看管。其间,先后分别禁闭被害人罗某、刘某某、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涂某、朱某某、付某某、罗某某、周某某等人(除罗某外,前述十一人当时均系未成年人),每次禁闭时间三至十日不等。上述十二名被害人至豫章书院就读,均经其家长同意。

2019年11月12日,吴某豹、任某强、张某、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1月13日,屈某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件审理中,被害人罗某、陈某某向吴某豹、任某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周某某向吴某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豹、任某强公开道歉、返还学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表示服判,被告人吴某豹、任某强、张某、屈某宽均表示需考虑决定是否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周某某当庭表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诉讼代理人表示需征求陈某某的意见决定是否上诉,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发回重审

豫章书院2020年12月30日,南昌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原判事实不清”,将此案发回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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