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被告人万诚与在北海市一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女律师崔某结婚。2008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万诚与妻子崔某(殁年31岁)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万诚用枕头捂压崔某的面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万诚为掩盖罪行,持刀肢解尸体,将尸块进行包装。当日上午,万诚驾车将两袋尸块运至数百公里外的广西桂林市临桂县两江镇大坪土岭公路附近掩埋。
自治区高级法院依法将案件指定钦州市中级法院管辖。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万诚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因琐事将被害人杀害,并分尸、抛尸,犯罪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钦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万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万诚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万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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