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乡镇)政府或由政府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向自己服务范围内当年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要发至接受义务教育对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需经区政府盖章后方能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
中学入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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