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以来即称城市居民为坊郭户。宋代坊郭户包括居住在州﹑府﹑县城和镇市的人户﹐以及部分居住在州﹑县近郊新的居民区──草市的人户。宋朝依据有无房产﹐将坊郭户分成主户和客户﹐又依据财产或房产的多少﹐将坊郭户分成十等。坊郭上户中有地主﹑商人﹑地主兼商人﹑富有的房产主等﹐坊郭下户中有小商小贩﹑手工业者﹑贫苦秀才等。按宋朝法律规定﹐坊郭户须承担劳役﹐缴纳屋税﹑地税等赋税。由于统治中心设在城市﹐官府对坊郭户的临时摊派“科配”﹐也往往比乡村户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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