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的种类涉及到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等诸多方面,这些权利都由公民国籍所在国的政府为本国公民所承诺的特殊的责任,如在政治权利方面,只有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才能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本国公民才能担任公职等;在经济权方面,只有本国公民才能享有某些特殊性质的经济权利,如开采矿藏权、生产军工产品权等;在文化利方面,如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享受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等;在社会权利方面,如休息权、最低物质生活保障权等。—般来说,一个国家宪法和法律中所规定的政治权利必须由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享有,而其他权利,特别是经济权利,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以在遵守居住国法律规定前提下享有。
公民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国家对公民所承诺和维护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所认可的赋予公民个体可做或可不做的自由,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主体性
即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正因为享有相应的权利而成其为公民。在这一意义上的公民权利不同于人权,主要在它以积极的政治权利(其中心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公民成为社会的政治主体。除此而外,其余各项是包括人权在内的各种权利的共同特征。
社会性
即公民权利乃至权利之为权利,是由社会所认可的,而不是个人的任意主张。权利是被明文写在宪法和法律中,并由国家权力强制性维护着。
形式性
即社会和国家只承诺公民个体有相应的可做和可不做的自由,但并不保证公民个体实际地能够做什么乃至于做成什么。比如每个公民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而国家维护这一权利只表现在纠正任何非法剥夺任何公民该权利的行为,而并不保证每个公民都能实际地接受高等教育。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即是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新闻、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述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就是政治权利,而民事权利由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与肖像权、名誉权与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等,因此民法实际上就是权利法,又是侵权行为法,它从法律上保护那些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得到相应的赔偿。医疗中的侵权行为就是民法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性质是由国家性质和社会制度决定的,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资本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本质的区别,其特点是:
1)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权利的主体的广泛性,为绝大多数的公民享有,如中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在总人口中比重日益扩大,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极少数。其次,表现在权利内容的广泛性,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同资本主义国家公民权利的狭隘性相比较,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2)真实性
中国公民权利的真实性,首先表现它的可行性。
根据我国实际,凡是规定的权利,都可以办到,凡是不具备条件的就不写进宪法或法律,体现了原则和实践的统一;其次,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宪法作了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证措施规定。如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除授权性规范外,还有禁止性的规范,而且又有刑法加以具体化,相反,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则是虚伪的,有很大的欺骗性,原则和实践往往是脱节的。
3)平等性或公平性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说任何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一律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违法和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任何资本主义根本办不到的。
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宪法还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我国,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是由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的,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公民权利和义务是脱节的、分离的。中国公民利益和义务的一致性,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
《新公民读本》(2005年12月11日在北京发布新书),该套书被称为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套针对中小学生的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教育读本”。
夏中义主编的《大学人文读本》。李慎之生前看到这套书,认为是他所见到的最好的公民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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