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朗诵协会中国朗诵协会,别称:中国朗诵艺术学会,英文名:Speech Association Of china,成立于2015年11月11日,是经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审批设立的分支社团机构,接受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的学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享有国际作家协会B类学术组织地位。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一个语言艺术研究、发展、培训、指导的社团组织,由热爱朗诵、电影电视配音、播音主持、戏剧、演讲等语言艺术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语言艺术工作者、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这一艺术形式的各界人士,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和发展语言艺术活动,提高语言艺术水平以及开展地域交流,提升全国整体形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凤舞九天文学网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朗诵协会所有。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锅朗诵、演讲等语言艺术活动的开展,宣传、普及群众性语言艺术活动,努力提高全国语言艺术水平;
(二)普及语言艺术知识,协调和组织基础理论研究;
(三)组织培训语言艺术工作者和研究者,同时向国内外相关大专院校及有关部门推荐语言艺术人才深造培养和就业;
(四)评定评比国内播音朗诵专业人员的比赛等级;
(五)开展跨地域文化艺术学术交流;
(六)培养选拔主持人等,推广普通话;
(七)培养选拔高水平语言艺术人才,组织参加国内各种大中型专业比赛;
(八)组织承办市级以上各类专业比赛和活动;
(九)结合自身业务,繁荣文化市场。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承认本协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语言艺术爱好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两名常务理事推荐;
(三)经主席,副主席,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的合议庭讨论通过;
(四)完成入会申请、批准手续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培训和活动;
(三)代表本协会参加各级各类比赛;
(四)获得本协会优先服务;
(五)获得协会会议资料、技术指导和咨询;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维护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努力提高个人及本协会的语言艺术水平;
(五)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重要提案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主席、副主席、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副主席、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相关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负责本协会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创收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由秘书长专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及特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协会的发展逐年进行不断的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
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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