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2002年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制度

更新时间:2022-11-04 04:23:01 阅读: 评论:0

形成过程

2002年11月由中共十六大提出。2003年12月由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提出基本规范。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提出了建立健全这一制度的要求。2006年2月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发布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适用对象

该规定适用于中央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党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主要内容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规定》要求,述职述廉分别在班子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在县委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规定》还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要根据党委(党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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