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澳门
文号:第25/2000号
发布日期:2000-4-27
执行日期:2000-4-27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独一条——批准本行政命令附件的《“体育博彩-篮球彩票”规章》,该规章为本行政命令的组成部分。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七日发布。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第一条 一般规定
“体育博彩-篮球彩票”所接受的投注以下列指定的篮球比赛结果为依据:
(一)美国全国篮球协会(NBA)举办的篮球比赛;
(二)国际锦标赛、欧洲锦标赛和杯赛;
(三)经获得博彩监察暨协调局的赞同意见后适时公布的其它比赛和投注方式。
第二条 地点
一、投注中心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不同地点,其内应当设有显示板以公布专营公司提供的赔率(“odds”)。
二、投注的接受和派彩在投注中心所设置的柜台进行。
三、亦可以接受拥有合法开立的帐户者的电话投注。
四、投注中心的开设,应当事先获得博彩监察暨协调局的批准。
第三条 投注方式
一、获准的投注方式如下:
(一)单场比赛-在某场指定比赛中拣选胜出队伍的投注。可以适用让分制以确定胜出队伍;
让分制-在某场指定比赛中给予其中一队队伍若干分数优势的制度。每场受让分数在比赛开始前不时变动。变动前已接受的投注不会因此而有所变更。
(二)独赢-在锦标赛、杯赛或联赛中拣选胜出队伍的投注。
二、其它单式或复式的投注方式,应当事先获得博彩监察暨协调局的同意。
三、接受投注至开赛为止。比赛开始后所接受的投注均视为无效。
四、胜出队伍的确定以比赛完毕的正式赛果为准,倘有法定时间的加时,则将之计算在内。
五、倘某场比赛延期到自原定比赛时间起计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该场的投注均视为有效。倘某场比赛延期到自原定比赛时间起计的二十四小时后进行,则该场的投注均视为无效,将投注金额全数退回。
六、倘任何比赛在法定时间内中止,则该场的投注均视为无效,将投注金额全数退回。
第四条 彩金及赔率
一、每次开赛前,每一投注方式的彩金和赔率(“odds”)可作调整,投注中心将之以适当的方式适时提前公布和明确展示。
二、每一投注可收取的彩金根据投注登记时的赔率计算。
三、亦可以根据某场指定比赛其中一队队伍受让分数的制度提供赔率。
第五条 投注
一、投注者必须年满十八岁,方可投注、收取彩金或任何退款。
二、投注者必须年满十八岁,方可开立或持有一个(电话投注)户口。
三、接待人员负责办理投注事宜,将所有资料(所投注的队伍名称、投注方式、投注金额以及投注时专营公司公布的“赔率”)登记在一张计算机印制的彩票上,以将之交予投注者。
四、已接受投注的计算机登记均由专营公司保管,而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则保存该等计算机登记的一份副本。
五、亦可以透过投注者开立的(电话投注)户口接受其电话投注。投注时,有关投注均经电话录音登记和投注者口头确认,以作为投注有效的依据。以保公正的投注效果,必须采用权威的机构来监理。
六、每次交易和每种投注方式均设定最低投注额。
七、所有投注均须经专营公司确认,而专营公司有权拒绝接受任何投注。
八、投注者一天可收取的最高彩金限额为澳门币五十万元,但专营公司接受的其它限额除外。
第六条 违法行为
一、倘投注者所持有的计算机彩票经伪造、更改或涂改,投注均视为无效。
二、倘投注者伪造或更改计算机彩票以骗取彩金,则根据刑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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