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2002年1月28日 财会〔2002〕1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附件: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审议决定,制定本办法。
考试组织
由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工作,制定考试组织方针、政策,确定考试科目,审定考试内容,确定考试方式,处理考试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承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办理有关事宜。
考试科目、方式及范围
考试科目及时间:
1.会计与审计,240分钟;
2.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法规,180分钟。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考试范围:每年度报名开始前,全国考委会将发布该年度《考试大纲》,界定考试范围及参考用书。
报名条件及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一)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
早在2001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各科目通过的百分比为:会计5.7%,审计13.6%,财务9.27%,经济法7.96%,税法6.81%,而一次性五科全部通过的比例仅有0.36%,近十几年通过考试获取证书的人数,比例始终较小,一方面是国家对于注册会计师质量的严格控制,另一方面也说明注册会计师是不折不扣的“紧销货”。有关最新信息表明,注册会计师在近几年始终是最赚钱的十大行业之一,特别是优秀的人才,前程无可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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