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不包括农业周期性、季节性已由电力部门装设固定接电装置的用电,如脱粒机、小电泵、黑光灯等电力设备。
1、凡属于临时性用电,用电单位或个人应向供电所办理申请手续,经同意双方签订供用电协议并装设计量表计后方可用电。
2、凡属临时性用电,均应装设漏电保护器和短路、过载保护,在雷电频繁地区还应装设浪涌保护。
3、临时用电如需架设线路,则应符合《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4、临时性用电不得转供电。用电结束,供电所应拆除临时用电装置,不允许将临时用电直接转为正式用电。
5、供电所对临时性用电的管理应纳入具体责任人的工作考核。管理责任人应加强对其检查和巡逻。
6、临时性客户的内部线路应符合装置标准,并可靠固定;移动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具备可靠接地,电源线应用完好的绝缘电线,不允许使用破损的电线和不合格的电器设备。
适用于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的临时电源新装。
供电企业依据《供电营业规则》有关临时用电的条款规定,和国网公司统一发布的服务承诺要求,在一定的时限内,为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申请,组织现场查勘,制定供电方案,向客户收取有关营业费用,跟踪供电工程的立项、设计、图纸审查、工程预算、设备供应、施工,组织受电工程的图纸审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与客户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并给予装表送电,完成归档立户全过程。
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的临时电源新装中的无表新装业务
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的临时电源新装中的无表临时用电延期业务。
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的无表临时电源的终止供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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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B50720-20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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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B50052-2009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
5.GB50054-2011 | 《 |
6.GB50052-2009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
7.GB50053-2013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
8.GB13955-2005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
9.GB9448-1999 | 《焊接与切割安全》 |
10.GB/T3805-2008 | 《特低电压(ELV)限值》 |
11.JGJ59-2011 | 《 |
12.JGJ46-200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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