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建设用地单位交纳,政府园林部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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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管委《关于修改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标准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92]第16号)。
执行时间:自1991年7月1日起。
收费标准:
(1)地处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城镇的新建住宅,包括统一开发、危房改造、联建和自建的群体、单体宿舍(含配套附属建筑),绿化建设费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取3元调整为8元(起收标准)。
(2)对建筑标准较高的住宅,其绿化建设费的标准可相应提高。
相关规定:按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规划已确定的居住区公园或小区公园,由建设单位按其规划面积提交公园建设费,一般为每平方米绿地提交40元(不含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的绿化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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