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朱弘利用担任杭州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清泰水厂经理、工程建设部经理、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工程管理部经理、杭州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13.3万元、美元3.5万元,折合人民币236.37835万元。
曾任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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