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否决权,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权力

更新时间:2022-10-28 09:54:59 阅读: 评论:0

术语解释

依《联合国宪章》第27条第3款和1945年中苏美英4国代表关于安理会投票程序的声明,“安理会表决实行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又称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根据大国一致原则,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议案就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因此享有否决权。安理会在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的问题,也要由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可决票决定,因此常任理事国享有两次否决的权利,称为双重否决权。

依安理会实践,常任理事国缺席或投弃权票均不构成否决。预备性表决的情况极少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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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双重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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