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soilandwaterconrvation)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工作。运用农、林、牧、水利等综合措施,如修筑梯田,实行等高耕作、带状种植,进行封山育林、植树种草,以及修筑谷坊、塘坝和开挖环山沟等,借以涵养水源,减少地表径流,增加地面覆盖,防止土壤侵蚀,促进农、林、牧、副业的全面发展。对于发展山丘区和风沙区的生产和建设、减免下游河床淤积、削减洪峰、保障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保证交通运输、工矿建设、城镇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水土保持是指防止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的工作。包括农、林、水利等方面的措施。
农业措施有:修梯田,培地埂,等高耕作,合理轮作、间作、套作、深耕,合理密植等。
林业措施有:封山育林,造林种草,按地形的不同部位营造护坡林、护沟林、护滩林、固沙林等。
水利措施有:修建塘坝,沿等高线开挖截流沟;进行沟壑治理、护岸固滩等。
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是水土保持的主要措施。
工程措施
指防治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而修筑的各项工程设施,包括治坡工程(各类梯田、台地、水平沟、鱼鳞坑等)、治沟工程(如淤地坝、拦沙坝、谷坊、沟头防护等)和小型水利工程(如水池、水窖、排水系统和灌溉系统等)。
生物措施
指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采取造林种草及管护的办法,增加植被覆盖率,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的一种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造林、种草和封山育林、育草。
蓄水保土
指以改变坡面微小地形,增加植被覆盖或增强土壤有机质抗蚀力等方法,保土蓄水,改良土壤,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措施。如等高耕作、等高带状间作、沟垄耕作少耕、免耕等。开展水土保持,就是要以小流域为单元,根据自然规律,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安排工程、生物、蓄水保土三大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控制水土流失,从而达到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水土保持是一项适应自然、改造自然的战略性措施,也是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必要途径;水土保持工作不仅是人类对自然界水土流失原因和规律认识的概括和总结,也是人类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能力的体现。
水土保持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水土保持工作主要有4个特点:
一是其科学性,涉及多学科,如土壤、地质、林业、农业、水利、法律等。
二是其地域性,由于各地自然条件的差异和当地经济水平、土地利用、社会状况及水土流失现状的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手段。
三是其综合性,涉及财政、计划、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交通、建设、经贸、司法、公安等诸多部门,需要通过大量的协调工作,争取各部门的支持,才能搞好水土保持工作。
四是其群众性,必须依靠广大群众,动员千家万户治理千沟万壑。
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务院国发[1993]5号文件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通过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层层设防,节节拦蓄,增加地表植被,可以涵养水源,调节小气候,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减少水、旱、风沙等自然灾害,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实践证明,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是山区生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据第二次水土流失普查结果,全国水土流失面积高达365万平方公里,其中水蚀面积高达165万平方公里,风蚀面积191万平方公里,水蚀风蚀交错带26万平方公里,有很多地方还存在大量的重力侵蚀。
近10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全国累计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近110万平方公里,带动全国实施坡改梯面积近500万亩。全国有1.5亿群众从水土保持治理中直接受益,2000多万山丘区群众的生计问题得以解决。
治理水土流失,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中华民族长远福祉。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水土保持的政策举措,推动水土保持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近年来,我国水土保持法制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于201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新法为基础,各个层面的配套法规建设也取得重大进展,水利部修订了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方案管理、设施验收管理和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等配套法规,绝大多数省区市启动了新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配套规章制度不断健全,为水土保持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监督管理方面,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近10年来全国共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34万个,生产建设单位投入水土保持资金4000多亿元,减少水土流失量20多亿吨,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在生态修复方面,全国有1250个县出台了封山禁牧政策,累计实施封育保护面积72万平方公里,使45万平方公里生态得到初步修复。全国建成清洁小流域300多条,各地积极探索生态安全型、生态经济型、生态环境型小流域建设,进一步丰富了小流域治理的内涵。
水土保持是一项面广量大、复杂的系统工作,要全面测试分析评估其效益,确实不易。一般将水保效益分为经济、社会、生态三部分,对水少沙多的北方河流还增加一项拦泥效益。不同水保措施,不同地形地质条件下的单项效益,以便为水保评价提供依据;从土壤流失至进入干流之间各河段的水沙变化及其对周边的经济、社会、生态和人文的影响,以便了解输移过程,可能产生的负效益或不利影响,如对大小水库、坑塘、涝池的运用寿命,对河岸的冲刷破坏,对农作物沙压减产等。效益 计算:采用有无措施或增减措施后在时空方面的对比。为实现 科学 管理和国家决策要求,必须客观地、定量地认识和评价水土保持的全面和单项问题,揭示水土保持的基本情况与动态变化、水土保持的成效与进展,水土保持的潜力与展望。总效益是各项效益的融合,研究分类效益及其间的相互关系应是主要内容。生态环境既是总效益的一部分,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分析研究与不同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现实意义。经济既是各类措施的物质基础,也是国民经济发展和构建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
合理利用山丘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事业。在 科学 发展 观的指导下,水土保持应该是建立人与 自然 和谐共处,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撑。在水利方面,我国存在着水多、水少、水污、水浊的四大问题。其中水浊既独自为害水体,又增加其他“三水”对河流的不利影响,处于关键地位。水土流失破坏土壤结构,降低植被质量,影响流域对径流的调蓄能力,增加水多水少的矛盾。泥沙增多既降低河流质量,影响水生物活动,又作为污染物的载体,提高污染的浓度与防治的难度。从辩证的观点来看,似不应就问题论问题,而应当追根溯源,将水土保持作为水利的中心环节与战略措施,提高其在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的地位与作用。
水土保持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用问题,既是自然科学,也是社会科学,既注重于经济发展,更关注生态环境,既要有辩论思维,又要考虑政策法规。从人与自然以及物与物之间的和谐共处,才是水土保持的最高理想。当然,这既是很高的要求,也是很艰巨的任务,既限于科技水平,也限于政经条件。但是只要我们努力研究,积极争取,总有一天能够达到或部分达到这一艰巨而伟大的战略目标。
中央财政拨付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资金23564万元,项目建设范围涉及山西、重庆、宁夏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已累计拨付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资金61564万元,占全年水土保持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100%,主要通过坡改梯、林草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治理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农业综合开发提供生态保障。
对于水利工程师在进行施工时,必须要考虑到水土保持工作,那么,水土保持有什么措施呢?
为了避免水土的过度流失,从保护水土资源的角度出发,通过改良以及合理利用,提高并维护土地的生产力,为了能够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必须要采取综合性的保护措施。
由于土壤的组织物质比较特殊,是具有地标性的自然营力,并在其作用下,以自然营力和人类的综合活动作用下会对土壤有一定的影响,主要是气候、地形、地质、植被等方面的因素,我们所说的土壤侵蚀也是如此,是在综合活动的情况下,造成土壤过度剥蚀、破坏、分离、搬运、沉积。我们在修建水库时,必须要考虑到选址的问题,以此来遵循相应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肚口的大小,集水的面积,大坝的坝址,以及地质是否良好,根据浇灌区的高与低,是否有足够的使用建筑材料为保障,在附近是否适合挖溢或是淹没的损失有多大。并以此进行综合的考虑,明确水库的组成部分,比如储水、坝体、排水闸、进水闸门的位置地地址。还要对风对土壤的移动形式也必须有所考虑,我们所说的水土保持的施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工程措施、二是生物措施、三是农耕措施。
2020年,防疫条件下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有序推进,水利部结合春季造林绿化推进重点区域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治理1.34万平方公里。
不只是土地资源,还包括水资源。保持(conrvation)的内涵不只是保护(protection),而且包括改良(improvement)与合理利用(rational u)。
不能把水土保持理解为土壤保持、土壤保护,更不能将其等同于侵蚀土壤控制(soil erosion control)。水土保持是自然资源保育的主体。
我国植被水土保持功能的研究可以概括为以下 3个主要方面:
1)植被水土保持功能的对比研究:通过实地对比观测植被覆盖地与对照地 (裸地、农耕地等 )的径流量、土壤侵蚀量等,研究植被的减水减沙效益。研究表明,天然植被具有强大的水土保持功能,并呈现出林 u003e灌 u003e草的规律;人工植被水土保持功能的发挥则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呈现出较复杂的情况。
2 )植被保持水土的机理研究:雨滴击溅和径流冲刷是水土流失的动力,通过分析植被削减降雨和径流动能的过程,来揭示植被水土保持功能的内在机理。研究表明,植被外在的水土保持功能是其内部各个垂直层次截留降雨、拦蓄径流从而削减降雨侵蚀动能和径流冲刷作用的综合体现。植被的各个垂直层次对其水土保持功能的发挥都各有重要的作用。
3)植被水土保持功能的评价研究 :建立植被水土保持功能的评价指标,分析评价指标与径流量、土壤侵蚀量的定量关系,达到评价植被水土保持功能的目的。长期以来,我国植被水土保持功能评价研究主要以单一指标;植被覆盖度 (森林为森林覆盖率)为主。
《水土保持法》
法律背景
2010年1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法律完善了水土保持法律责任种类,提高了处罚力度,增强了可操作性,提升了法律的威慑力。
修改内容
法律规定,对三种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的行为且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包括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规 划第三章 预 防第四章 治 理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二条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三条第四条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 划第十条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第十三条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四条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五条第三章 预 防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第十八条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二十三条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治 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第三十五条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第三十八条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第三十九条(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四十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第四十一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第四十二条(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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