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3日上午10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以张鸿辅为首的一方先进行宣判,判处张鸿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为,张鸿辅持枪打死马小玲证据确凿,因而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被告人董爽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5万元。朱占贵、曹东华、路建义、沈吉鹏为聚众斗殴罪,朱占贵、曹东华为主犯,路建义、沈吉鹏为从犯。朱占贵被判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曹东华被判有期徒刑5年,路建义、沈吉鹏两人被判有期徒刑2两年,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在此前的庭审中,辩护律师认为曹东华是从犯,然而法院认为其在拼抢行为上有积极主动行为,判决其构成主犯行为。辩护律师又称路建义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法院认为在拼抢过程中,路建义上前围逼对方,构成聚众斗殴罪。
开庭前,辩护律师告诉家属,他们6人在关押所情绪稳定,身体情况也不错。然而在宣判后,部分家属情绪十分低落,以至于法院通知家属签字确认,家属仍没缓过神来,迟迟没有人应答。宣判后,张鸿辅脚步沉重,脚镣声咣当作响地走向旁听席,嘱咐家属“照顾好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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