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至1954年第一届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时,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办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事宜。选举委员会为临时机构,选举工作完成后即行撤销。1979年《选举法》基本承袭了1953年《选举法》有关选举委员会的建构思路,但在组织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中央、省、地级选举委员会不再保留,有关代表选举工作交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完成。在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过程中,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框架机制。
依据现行《选举法》之规定,选举委员会是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主持机构”,主持机构的具体内涵可以从《选举法》规定的职责中反映出来:
(一)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确定选民资格;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效力,公布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陆强、陈伯礼:《论我国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制度的完善——兼议2011—2012年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4月。
参见《选举法》第10条第1款。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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