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产论,战国时孟子提出的理论

更新时间:2022-10-26 12:29:47 阅读: 评论:0

简介

孟子主张人民应有恒产。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的拥护私有财产制度的理论,恒产的范围包括农工商业的财产,在当时条件下,最主要的财产却是土地。意即孟子所说的恒产,就是拥护土地私有制度。笔者认为,孟子所说的恒产是就直接生产者稳定地占有、使用、经营土地的权益而言的,而不是拥护土地私有制度。孟子主张实行井田制度,在井田制下土地国有,只是把土地分给直接生产者固定地占有和使用而已。所以孟子的恒产论不是拥护土地私有,而是维护农民稳定地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力,这从孟子的整个思想体系来看是不会错的。结合孟子的言论和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就不难了解。孟子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①。

解释

如何理解这段文字呢?首先孟子这段恒产的议论后面就是关于井田制的言论,二者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孟子的恒产论是土地国有制的井田制下的恒产论。这样的恒产论只能是劳动者稳定地占有、使用、经营国有土地,而不是拥护土地私有制。其次,在孟子看来,有固定产业的人思想稳定,没有固定产业的人思想不稳定,这些思想不稳定的人胡作非为违法乱纪什么事都干得出来。这无疑是很有道理的。第三,在这段文字之后,孟子又讲了农家的许行及其徒数十人,从楚到滕,而对滕文公说:远方之人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许行和他的门徒听说膝文公要行仁政,就表示愿受一廛(住宅)而为氓(民),按周代的制度对外来的民众,受住宅(廛)和土地是同时进行的。这正说明所谓恒产就是对授给的国有土地有稳定的使用权。战国中期,由于广泛存在的个体农民在国家赋税、徭役的盘剥下和自然灾害的打击下,纷纷破产,无法进行再生产,这时孟子倡导恒产,对稳定个体农民经济、发展生产是有利的。

孟子认为个体农民有一定的恒产是可以致富的。他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吾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①。

孟子在这一段话中对个体农民经济从事的生产事业分为三项:第一项是蚕桑纺织业,在五亩的宅园中种桑养蚕,经营得好,50岁的人可以衣帛。第二项是鸡豚狗彘之类的家畜饲养业,如果适时地经营好这项事业,70岁的老人可以食肉。第三项是农业耕作,如果国家的徭役不侵夺农时,百亩之田种好,可以使八口之家无饥。这三项生产事业都经营好,一户农民就可过上较富裕的生活,国家也就会兴旺。在一般情况可能是达不到这一点的,所以孟子所说的这种状况是他所追求的理想状态。

① 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年版,第325-326 页。

① 参见《史记》卷五《秦本纪》,卷七十《张仪列传》,《后汉书》卷八十七《西羌传》。

① 《史记》卷四十五《韩世家》。

为了使个体农民富起来,国家应采取什么措施呢?孟子认为:国家应当征收十分之一和九分之一的农业税。孟子说古代的税收制度为:夏代每家50 亩而按贡法纳税,殷人每家70 亩而按助法纳税,周代每家100 亩而按彻法纳税。三种税制虽然不同,但都是抽十分之一的税。孟子又说国中什一使自赋即城市自行缴纳十分之一的赋税。孟子的这些论述说明他主张征收较轻的农业税。从国中什一使自赋来分析,孟子只是说城市及近郊的收十分之一的农业税。他又说请野九一而助②,这就是说在野中按助法征收九分之一的税。在用何种办法征税的问题上,孟子则认为采用贡法收税最差,采用助法最好。贡纳制度有什么毛病呢?孟子认为贡纳的多少,要根据当地几年中的收获量的平均数额交纳,这就是所谓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采用这种方式的毛病在于贡纳的数量(或税率)规定以后,缺少伸缩性。丰收年多征点人们能承受,但限于贡纳数额已定而无法多收;灾荒年收获锐减甚而连粪肥用钱都不够,却仍要按数缴纳,人们无力承受①。相比之下,助法就没有这些弊病,助法借民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收获上缴,在孟子看来简便易行,是最好的制度。实际上当时实物税(租)已普遍推行,孟子要恢复助法,就是要恢复劳役地租,这正是一种大倒退。从徭役经济向实物经济的过渡,能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力发展,这已为历史事实所证明。孟子对此不理解,却要恢复徭役经济,这正说明他思想保守和对历史实际缺乏了解。孟子主张收十分之一和九分之一的农业税,但却反对收比这更轻的农业税。白圭曾想收二十而取一的农业税,问孟子怎么样?孟子回答说:你的办法,是貉国的办法。貉国不生五谷,只生长黍。又无城郭、宫室、宗庙和祭祀的礼仪,所以二十取一就可足用。现在你住在中国,却要废弃社会伦常,不设各种官吏,那怎么能行呢②?因此,孟子反对征收二十取一的农业税。白圭是战国时著名的大商人、大理财家,他主张收二十分之一的农业税,必有其他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办法。后来汉代采取三十税一的田租制度,正说明白圭进一步减轻农业税有其客观需要。孟子死守十分之一和九分之一的农业税不放,担心再减轻会国用不足,正是他缺少实际理财经验的反映。

孟子主张农业征税形式要单一,在他生活的时代,农业税收有三种形式:有布缕之征,有粟米之征,有力役之征。①这三种形式与后来唐代的租、庸、调类似,可以说是租、庸、调的前身。这说明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国家需要征收的赋税种类和农民所能提供的东西基本相② 《史记》卷四十三《赵世家》。

① 《孟子·滕文公上》。

② 《孟子·告子下》:白圭曰:'吾欲取二十而取一,何如?'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万室之国,一人陶,可乎?'曰:'不可,器用不足也。'曰:'夫貉五谷不生,惟黍 生之;无城郭、宫室,宗庙祭祀之礼,无诸侯币帛饔飧,无百官有司,故二十取一而足 也。今居中国,去人伦,无君子,如之何其可也。'似。但孟子主张对这三种形式应用其一,缓其二,并说如同时采用两种形式,农民可能饿死;如三种同时采用,就要父子离散。孟子这一主张有减轻农民负担的作用,不过在战国时期兼并战争激烈进行的情况下,这不可能实现,而是一种空谈。

总之,孟子主张收十分之一、九分之一的农业税和采取单一税收形式,减轻农民负担,让他们富起来,这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其中也夹杂了不少保守、过时、迂阔和不切实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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