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伤残,人员因战、因公受伤致残的等级。中国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3年3月2日卫医字第069号文件规定,因战因公负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等伤残:(1)两肢部分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2)双目失明者; (3)脊髓神经受伤,致下肢瘫痪者; (4)脑神经受伤,致成痴呆或经常发生严重癫痫者; (5)咀嚼及语言机能均全废者; (6)手指完全失去者; (7)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情形者; (8)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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