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掮客,介绍贿赂并从中渔利的人

更新时间:2022-10-24 21:53:01 阅读: 评论:0

产生

权力掮客的产生有多方面原因,有反腐败形势的大背景,但关键是公权力行使缺乏立体化的有效监督。

1、权力掮客滋生的土壤,是“官本位”的体制和文化。在这种体制和文化中,重要的社会资源被权力执掌者把控,公权力的运行又极不透明,就造就了大量的“请托”需求。权力掮客

2、中国传统的“人情文化”,在分享资源的请托过程中,又扮演了中介桥梁的作用,权力掮客依靠“熟人关系”,把请托者和掌权者勾连成“自己人”,实现了人际关系上的资源交换。

3、随着中国反腐力度加大,有些实权人物面对不知根底的行贿者提高了警惕,便越来越多地利用第三方来搞权力寻租。同时,那些与实权人物没建立关系或关系不稳定的行贿者,也需要通过关系接近实权人物。权力掮客具有规避性和低风险性,正好满足了双方的需求。

4、中国刑法第392条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在具体案件中,有关部门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受贿人和行贿人身上,对权力掮客的危害性重视不够。

5、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也是权力掮客有恃无恐的一个重要原因。现行立法对权力掮客犯罪主体的限定过于狭窄,使某些危害甚大的权力掮客游离于法律的监管和惩罚之外。

中国刑法总则规定,单位犯罪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而《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中也没规定“关系密切单位”的受贿犯罪行为,所以即使这些中介组织提供的服务,就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也会因缺少法律规定而难以打击。对于如何制约和打击权力掮客,中国法律制度显然还没有及时跟进。如果权力掮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又不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一般司法部门不会去打击。权力掮客在办成事后没有收受别人财物,司法部门也不好追究其责任。

社会现象

典型案例是2010年10月29日,湖南省湘乡市国土局原局长陈光荣的情妇彭国英因涉嫌受贿、贪污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彭国英案发前系湘乡市民政局财务股副股长,兼湘乡市光荣院出纳。在担任湘乡市国土局局长、书记期间,陈光荣大肆“卖官”,彭国英利用与陈光荣的情人关系,以及陈光荣的职务便利,在当地开了家牌馆,那些想进入湘乡国土系统工作或“跑官”、“买官”的,正是通过这家牌馆,直接或经彭国英之手,将钱送给陈光荣,彭自己也从中获利。

另一案例更触目惊心。2009年2月27日,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因受贿1796万余元被判处死缓,其情人唐薇因受贿罪获刑15年。此案中,蒋勇和唐薇的受贿方式更“新型”——通过唐薇开设的中介咨询公司,以建设工程咨询代理及项目策划、规划咨询等业务为名收受贿赂。

2010年,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刘健春有期徒刑11年。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健春利用职务之便,充当广告公司掮客、为媒体人员升迁“打招呼”,从中获利101万元。专家认为,刘健春利用权力为别人获取不当利益牵线搭桥,自己也从中渔利,实质上已扮演了“权力掮客”的角色。1990年以来,成克杰、陈良宇、刘志华、郑筱萸、王益、杜世成等贪官的落马,腐败链条上都依附着“权力掮客”的隐性角色。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权力掮客的出现标志着中国腐败与反腐败在技术层面的较量上升到更新的高度,这需要纪检监察以及司法机关有更高超的反腐能力,彻底铲除权力掮客滋生的土壤。而最根本的解决之道,则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推手作用

在一些大案要案的腐败链条中,频现权力掮客的身影。专家认为,作为一种“权力暗箱”的衍生物,权力掮客既是中国腐败蔓延的重要推手,也是当前反腐败打击的一大难点。

有关法律对“权力掮客”的处罚太轻,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这一点已经成为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一个“软肋”,需要引起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足够重视

所谓“权力掮客”,是近年来反贪部门在查处腐败案件时发现的一种越来越突出的现象:在行贿受贿这个黑市交易中,一些实权人物对陌生人十分警惕,普通行贿者软磨硬泡几个月未必能找到的行贿门道,等到像刘健春那样的“权力掮客”出马后,由于他们有接近实权人物的独特优势,而且具有深受行贿、受贿双方信任的身份,往往打一个电话、摆一个饭局就能搞定受托之事。“权力掮客”无异于贿赂犯罪的催化剂,很多时候,正是“权力掮客”上下其手、穿针引线,才使行贿受贿变得更加“灵活便捷、安全顺畅”。

重点治理

一般认为,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对矛盾中,受贿一方占据着主导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中国刑法规定,对受贿罪的处罚标准与贪污罪相同,最严重的可以“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对于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九十条)。而对于“权力掮客”,中国刑法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二条),由此可见,受贿罪最大,行贿罪次之,“权力掮客”以介绍贿赂罪的形式受到的处罚则是等而下之。

然而,随着“权力掮客”在贿赂犯罪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不可替代的催化作用,这一现象丰富了人们对于行贿、受贿、介绍贿赂三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如果说通常情况下受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行贿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介绍贿赂只是矛盾的一个细枝末节,那么,对介绍贿赂的“权力掮客”需要另眼相看了——如果“权力掮客”在降低贿赂犯罪的风险、扩展贿赂犯罪的范围的基础上,发展到了“没有介绍贿赂行为,就不会发生贿赂犯罪”的地步,就不能说“权力掮客”不过是收取了一点儿“中介费”,其危害性远在最严重者可以被杀头的受贿者和可以被判无期徒刑的行贿者之下了。

“权力掮客”在贿赂案件中发挥的独特作用,类似介绍卖淫者在卖淫嫖娼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中国刑法规定,介绍卖淫者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直至“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卖淫和嫖娼是违法行为,介绍卖淫则是犯罪行为,要受到比卖淫嫖娼严重得多的处罚,因为在卖淫者与嫖娼者交易的全过程中,介绍卖淫者的中介服务发挥了主导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假如介绍卖淫者缺席,有的卖淫嫖娼根本就无从进行。比照这个立法思路,假如“权力掮客”被查实在贿赂案件中发挥了主导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尽管不能说一定要给予他比受贿者和行贿者更为严厉的处罚,但至少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的确太轻了。

总之,刘健春们在受贿者和行贿者之间奔走忙碌,为行贿受贿的腐败交易牵线搭桥、加油催化,其介绍贿赂的行为该当何罪需要尽快确定,同时,有关法律对“权力掮客”的处罚太轻、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的现状也要改变。这些已经成为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一个“软肋”,需要引起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足够重视。

特点

权力掮客立身之本,是以强大的关系网为基础,而助人交易成功则为其生财之道。权力掮客只有在权力掌控人的纵容下,才可能存在。因此,其具有极强的寄生性。

权力掮客不但导致权力服务市场的紊乱和错位,导致权力滥用,而且大大降低了行贿受贿的风险成本。以往很多贿赂是在相互间并不熟悉的人之间进行,风险较大。而通过权力掮客的运作,隐蔽性更强。

权力掮客最显著的特点,是人际关系网络广泛而稳定,有接近掌权者的独特优势,而且具有深受行贿、受贿双方信任的身份,能为行贿受贿者开辟一条相对封闭、可靠、安全的捷径。

危害

目前一些腐败案件,牵扯到了大量单位、部门或个人。权力掮客的参与,使行贿受贿钱权交易出现网络化。由于取证难度很大,增加了腐败的间接性、隐蔽性,也就无形中增加了反腐成本。

官员掌握着为社会全体公民服务的公共资源,“公事公办”应是基本的行为准则。权力掮客的介入,这些资源可能会被少数人独享,剥夺甚至损害了其他公民或机构应享的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制造了新的社会不公。

权力掮客还会恶化良好社会道德和价值观念建设的环境。长此以往,人们会默许甚至实践这种腐败文化的潜规则,在实用的意义上积非为是。这种危害是长久的,根本性的。

中介化

在警惕权力掮客以“公司化”转入“地下”的同时,也要防止现有的一些中介组织,在某些腐败案中沦为“权力掮客”。

2009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认为,现阶段中国中介组织腐败的行为主要归纳为三大类,行贿及帮助行贿、洗钱和参与侵吞国有资产,损害股东和消费者权益。

根据以往案件分析,在一些巨额政府采购项目中,个别大型公司通过中介组织运作,支付给它们巨额“咨询费”、“业务费”、“服务费”,再按约定比例由这些中介公司送给客户(官员),等等。

个别中介组织为实现其客户委托的事项,便直接或介绍利害关系人向官员提供金钱、有价证券等财物或其他获利机会,比如送官员金钱、房子、汽车、替官员升迁买官、给其孩子出国留学提供费用等。

同样,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走私罚没物品、查封物品的拍卖等过程中,为获取政府或其他国家机关的委托,拍卖行或者招投标机构等中介组织向政府、司法机关主管领导或经办人员行贿,等等。

预防

1、出台明确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2、在公共服务上,要以平等与普适性原则挤压权力掮客的生存空间。要大力改进公共服务,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必要干预,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真正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环境上。

3、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4、要防止领导干部随意插手微观经济活动,这是防范权力进入市场,并作为资本进行投资获取私利的治本之策。

5、必须尽快建立起一套立体化的政治监督和社会矫正制度体系,让“公权力”和“市场力”各自归位,只有真正切断官商互售的体制脐带,才是消除权力掮客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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