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早在2005年和2010年两次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目前,这部法律还在起草和修改的过程中。随着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等地劳教改革试点的推进,《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进度会加快。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主要是对有违法行为,特别是一些屡教不改,但又不够按照刑法进行处罚的人,针对特定情况采取教育矫治的专门法律。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起始于上世纪50年代。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57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上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对决定做出了补充,并制定了劳动教养实施的详细规定。
劳动教养制度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在特殊历史时期,这项制度的确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中国社会和法制的进步,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改革呼声越来越高。
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至今实行已五十余年。源于1957年的劳教制度,是为了配合当时“镇反”运动的临时应对之举。改革开放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1990年代末以来,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度化。劳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
自2000年《立法法》宣布“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法律规定以来,无上位法基础、缺少司法程序、屡被错用滥用的劳教制度,一直饱受质疑。
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地正进行劳教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工作由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负责。目前,南京已成立矫治委员会小组,矫治委员会仍设在公安局,组长由公安局长担任。
2012年12月,据媒体报道,江苏省正在逐步推进劳教制度的改革。南京市政府早在2011年11月8日已成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稳步推进“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工作,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积累经验。据了解,江苏的劳动教养改革试点工作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发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行的。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苏南京等4城市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
2011年11月8日,南京市政府下发通知,决定成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办、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共同组成。改革试点工作正在稳定推进中,为即将出台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工作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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