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肠恶魔,恶性杀人犯

更新时间:2022-10-23 11:23:59 阅读: 评论:0

案件事由

2004年8月12日晚11时,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19岁的少女琳子(化名)被乔建国残忍地从下身拽出小肠,缠在脖子上身亡,伤害现场和伤害程度惨不忍睹。

2004年9月20日凌晨30分,大满镇平顺村17 岁的少女小花(化名)被“掏肠恶魔”乔建国跟踪,黑暗中,小花被人用手和绳子勒晕。和死去的琳子一样,小花的小肠也被恶魔从下身疯狂拽出……小花虽经及时抢救挽回了性命,但其身心遭受极大摧残。

案件回放案件

19岁的琳子(化名)是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一位有口皆碑的 好姑娘,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她来到甘州区一家电专卖店打工,租住在甘州区西关三社的某民房内。琳子家境贫寒,其父憨厚老实,母亲老实巴交,弟弟于2003年考到北京某大学上学,为了供弟弟完成学业,琳子被迫辍学在甘州区某商场打工挣钱。

2004年8月17日晚,几个放羊的老人在琳子租住的房子附近发现一名严重受伤死亡的年轻女子。老人们惊恐的发现,受害者身边全是鲜血,而受害者全身也都是鲜血,更可怕的是受害者脖子上还缠着什么东西,似乎是一根绳索。在老人仔细查看以后,发现缠着这个少女脖子的,居然是她的肠子。受害者被歹徒从下身残忍地将小肠全部拽出,缠在脖子上。

这个极端恐怖的场景让几个老人吓破了胆。

老人们报案后,警方立即赶到现场。这些警察里面有从警20多年的老警察,但也被现场的惨状惊呆了。由于死者面目全是血污,根本看不出真面目是什么。经过法医仔细查证,死者就是租住在附近的琳子姑娘。法医认为琳子是被掐死以后,凶手伸手从她的**进去,在腹腔拉出了肠子,然后缠在她的脖子上。

显然凶手对人体的构造和解剖学有一定了解,他的出手非常准确,拉出肠子也干净利落,显然并不是误打误撞所为。

凶手掏肠的目的除了自己的变态以外,还在于杀人灭口。凶手很清楚的知道,一旦肠子被拉出这么长,受害者基本不可能活命,所以才这么做的。

但琳子姑娘既没有被抢劫,也没有被强奸,所以案件的目的很可疑。

而作案后,令人震惊的掏肠魔鬼作案后早已逃之夭夭。凶手作案手法老练,现场没有任何目击者,也没有留下什么证据。

掏肠恶魔的恶名,迅速传遍了小城张掖。

正常来说,坐下如此大案的凶手肯定会隐藏一段时间再说,让人没想到的是,这个掏肠恶魔居然还在顶风作案。

现年17岁的小花(化名),家住在甘州区大满乡平顺村,为 了帮助父母减轻负担和供姐姐、弟弟上学,小花不得不辍学外出打工,也是个苦孩子。

2004年9月初,小花跟随同村人明某到其开设在甘州区东街的一家牛肉面馆打工。由于老实肯干,小花深受老板娘的喜爱。

2004年9月20日凌晨0时30分许,小花到面馆外如厕。没想到在黑暗中,小花突然被人用手臂和绳子勒住。这时小花赶紧求饶说:“叔叔,是人,不是鬼。”但是罪犯仍然没有停手,直到小花失去知觉后很快神志不清。然后她赶到下身一阵巨疼,顿时惨叫一声随后昏迷了过去。

正在等待小花回来的面馆老板明某,突然听到“哇”的一声惨叫,她赶紧跑出面馆到厕所寻 找小花,但没有看见小花踪影。明某急得大声呼喊小花的名字,被小花的惨叫声惊醒的邻居们也纷纷跑出来和明某一起寻找小花。黑暗中,在面馆背后的一个楼道 里,人们发现了已经奄奄一息的小花,明某赶紧上前搀扶,突然觉得小花的下身有“滑滑”的感觉,低头一看竟然是一堆肠子

小花则倒在地上,像死去的琳子一样,她的小肠被恶魔从下身疯狂拽出,鲜血和着粪便顿时浸满案发小道。老板娘本人因为受惊过度,险些晕倒。稍微清醒以后,老板娘立即拨打“110”、“120”,小花被迅速赶来的**和医护人员紧急送往张掖市人民医院抢救。

2004年9月24日上午9时许,张掖市人民医院,在该院普外科急救室见到了已经从深度 昏迷中苏醒过来的小花,她的母亲在女儿身边不停地哭泣,因过度的悲痛和哭泣,这位可怜的母亲两个眼睛红肿,嗓音沙哑。

她忍不住 嚎啕大哭,几度哭晕在女儿的病床边。被病痛折磨得已经无法哭泣的小花,在巨大痛苦中不停的发抖。虽然案发已经过去4天时间了,但身受重创的小花 脸部依然肿胀,俩只眼睛里充满了黑红的血丝,脖子里被人勒掐的伤痕依然清晰可见,即使吸着氧气、输着液体,但难忍病痛折磨的孱弱身体仍不时地抽搐颤抖。看 着小花母女俩可怜无助的情形,在场的人无不为之潸然泪下。

张掖市人民医院普外科柳佰富主任接受采访时说,小花被送来的当天晚上,医院就对其进行 了急救手术,当时,经过检查发现,小花“大网膜”和小肠全部在下身里掉着,不仅小肠断裂成五六截,小肠“系膜”的损伤十分严重,就连没有断裂的小肠“浆膜 层”也被全部拽落,整个小肠断裂坏死多达2米多,剩余的已经不到1米。柳主任十分忧虑地告诉说,虽然医院经过全力抢救,小花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作为 人体最主要的消化、吸收营养功能的小肠,三分之二被截除,人的生存质量是很差的,假如再有其它预料不到的并发症,则小花的病情发展就很难预料了,也就是 说,小花仍然时时处在生死攸关的危险边缘。

在急救室,记这里陪护小花的牛肉面馆老板娘明某。提起这一惨案,从未受过这种惊吓的明某说话声音也不停的发抖。当晚,小花说要上厕所,她劝小花在便盆里解手,但害羞和懂事的小花坚持去了外面,但她也万万没有想到这 样的不幸会突然降临在小花身上。小花出去不到5分钟的时间,她突然听到“哇”的一声惨叫,赶紧跑出面馆寻找小花。

她的小面馆开业才仅仅3个月,惨案发生后,她被迫将馆子关闭,将 所有的积蓄全部交到医院救治小花,已经花费了1万多元,她也觉得无能为力了。自己想把店卖掉给小花治病,但由于发生过血案,根本没人敢买。

孩子受了这么大的伤害,家里 经济十分困难。他正在想办法,将地里的庄稼赶紧收掉给孩子凑几个药费,小儿子也因此被迫辍学,秋收结束也准备外出打工救助小花。

还好,惨遭恶魔掏肠的甘州少女小花,在社会各界的大力关注和张掖市人民医院外二科全体医护人员的精心治疗下,已于2004年10月27日病愈出院。社会各界捐助给了10多万元,作为医疗费和后期康复的费用。

定位真凶

发生如此残忍凶恶的案件,影响又如此之大,张掖警方受到的压力不言而喻。

警方在这两起案件后,根据之前群众报案,将注意力放在了有前科的乔建国身上。

警方发现这两起案件作案手段、凶残程度与前一起未遂案件极为相似,断定三个案子系同一凶手所为,遂决定并案侦查。专案组根据50多天的调查结果和9名目击者、知情者提供的证据和线索,最后确定住在东湖小区的乔建国有重大作案嫌疑。

警方很快将乔建国家包围,20多名便衣警察在乔的居住区附近设了5个监控点,准备等乔一出门就立即抓捕。

但又有过3次服刑经验的乔也很快发现了警方的部署,他将房门紧锁,负隅顽抗。

乔家装有防盗门,除非用撬棍才能打开,而他家中也有菜刀等武器。警方如果强攻可能会所有伤亡,或者会将乔建国击毙,这都是警方不愿意看到的。

2004年9月23日,专案组决定诱捕乔建国,以做尿检为由要求乔建国下楼。乔却并不傻,他始终不开门,并扬言:谁想当英雄就上来,临死拉几个垫背的。如果来硬的他就跳楼。

这样乔和警方对峙好几天,最后专案组负责人与乔对话,答应由其母和女友接他去做尿检。2004年9月29日下午4时,乔建国终于同意去做尿检,但刚下楼便被埋伏的**抓获。

抓捕乔建国后,办案**对乔家进行搜查,对搜查出的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同时继续在外围寻找证人证言、提取物证,并立即对乔进行了审讯。

经历过“三进宫”、累计有10年牢狱经验的乔建国有丰富的反审讯经验。他在审讯中翻来覆去就是一句话:案子不是做的,你们要是掌握证据就枪毙吧!

官方的叙述是:办案**给他讲政策、讲法律、讲人生、讲亲情、讲危害,他提出的一些要求办案**也尽量满足。最后,乔建国的心理防线终于崩溃了,于次日下午5时许向办案警察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

张掖警方随即公布案件侦破情况,表示掏肠恶魔已经被捕。

同时表示乔建国还供述自己还有过三次骚扰妇女的案件,具体如下:

1.2004年7月的一个深夜,纵酒后的乔建国在甘州区某烤肉店附近转悠,发现一名妇女正在孤身一人打电话,乔建国遂迅速上前,掐住该妇女的脖子,图谋下手,不料该女子的大声呼救使正好在附近的她的丈夫听到,在其丈夫跑去救人时,乔建国落荒而逃。当时妇女和他的丈夫紧追乔建国,追到乔的家附近失去踪迹,但基本可以肯定他就是在一带居住。但妇女和他的丈夫向警方报案以后,警方却不可思议的没有重视这个案件。

直到近3个月后,第二起“掏肠”案发生并经媒体报道后,警方才突然在一二天之内找到当时的受害者,多次详细询问情况。

如果在接到前起案件报案后,警方及时侦破并对乔建国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发生在琳子和小花身上的悲剧或许可以避免。

可能是因为当时还没有爆发掏肠的案件。

2.令人不能想象的是,2004年8月12日,琳子惨死之后仅仅3天时间,8月15日,乔建国再次伸出了自己罪恶的手。当天深夜,乔建国到甘州区某酒厂对面的一小区去讨帐。在楼道中碰到一名妇女,乔建国强行要求该妇女将其带到住处,与该妇女发生关系后,将其拖到外面。在他被行人发现,乔建国逃走。但乔建国认为那个妇女是妓女,两人是进行**易,不算强奸。

3.而在小花惨遭毒手的前一天夜晚,酗酒后的乔建国在甘州区某医院附近发现一名孤身妇女,遂上前掐住其脖子,正欲下毒手时,突然接连而来的出租车灯光将其吓跑,该妇女幸免于难。

但一般认为警方肯定几顿暴打,最后乔认罪。对于有重大杀人嫌疑的案犯,全国**审讯时候没有不打的。

批准逮捕

2004年10月8日,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乔建国批准逮捕。

一审开庭

2005年1月6日,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甘肃“掏肠”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四项罪名对“掏肠恶魔”乔建国提起公诉。在连续两天的庭审中,法庭虽然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并依法传唤有关证人出庭作证,但乔建国依然对震惊全国的“8·12”、“9·20”两起惨案拒不承认,直到法庭当庭播放了一个多小时的详细证据录像后,乔建国才开始以沉默表示抗拒。

一审宣判

2005年1月17日下午3点30分,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甘肃“掏肠”案公开宣判,被告人乔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琳子(已死)经济损失4695.5元,其中丧葬费4485.5元,交通费210元,小花(化名)经济损失87160.25元,其中医疗费用28186元,误工费4485.5元,护理费用2242.75元,住院伙食补助370元,营养费1800元,继续治疗费30000元,残疾赔偿20076元  ,共计91855.7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乔建国无视国法,曾因两次犯盗窃罪被判刑入狱后又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劳动教养。释放后,被告人乔建国不思悔改,对社会产生仇视心态。为泄私愤,满足个人私欲,自2004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乔建国乘夜深人静之际,对单身女青年采取掐脖子、掏肠子等极其残忍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残害妇女。并采取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当场劫去他人财物,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未遂)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故意杀死一人,杀伤一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数罪并罚,从严惩处。 

一审宣判后,乔建国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发回重审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乔建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发回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开庭

2005年8月18日早晨9时许,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大审判厅对张掖“掏肠惨案”重新进行不公开审理,“9·20”案件中惨遭“掏肠”后正在家休养的小花(化名)也带病出庭。法庭上,乔建国依然拒绝承认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8·12”、“9·20”两起案件是其所为,只承认起诉书指控的前面三起未遂案件。法庭依法对原先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后,中午休息一小时,当日下午1时许继续开庭。下午3时许,因案情重大,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重审宣判

2005年12月28日,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张掖“掏肠”惨案作出重审宣判,被告人乔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受害人琳子(化名)和小花(化名)附带民事诉讼经济赔偿4695.5元和87160.25元。 

宣判后,乔建国再次提出上诉。

终审判决

2007年1月1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张掖“少女被掏肠惨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对乔建国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乔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乔建国犯抢劫罪、强奸罪(未遂)、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属自首。乔建国犯罪手段极其凶残,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况,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获得减刑

2009年5月2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乔建国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2月1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乔建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2014年5月20日,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乔建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对罪犯乔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裁定。 

2018年6月20日,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乔建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所犯罪行严重,且多次犯罪,又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对罪犯乔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裁定(刑期自2011年12月18日起至2029年3月17日止)。 

驳回申诉

2016年11月1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乔建国对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未遂)、故意伤害罪一案以“原审认定乔建国犯抢劫、故意杀人(未遂)、强奸罪,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定乔建国实施‘8·12’、‘9·20‘两起杀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等为由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故驳回乔建国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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