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职务自1954年开始设立;1975年通过的《宪法》,决定取消“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职位;1982年后重新恢复。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宪法同时规定:和主席一样,副主席的候选人必须是年满45周岁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届 | 姓名 | 任期开始 | 任期结束 | 主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 | ||||
- | 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 | 1949年9月30日 | 1954年9月27日 | 毛泽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 ||||
1 | 朱德 | 1954年9月 | 1959年4月 | 毛泽东 |
2 | 宋庆龄、董必武 | 1959年4月 | 1965年1月 | 刘少奇 |
3 | 宋庆龄、董必武 | 1965年1月 | 1966年 | 刘少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 ||||
6 | 乌兰夫 | 1983年6月 | 1988年4月 | 李先念 |
7 | 王震 | 1988年4月 | 1993年3月 | 杨尚昆 |
8 | 荣毅仁 | 1993年3月 | 1998年3月 | 江泽民 |
9 | 胡锦涛 | 1998年3月 | 2003年3月 | 江泽民 |
10 | 曾庆红 | 2003年3月 | 2008年3月 | 胡锦涛 |
11 | 习近平 | 2008年3月 | 2013年3月 | 胡锦涛 |
12 | 李源潮 | 2013年3月 | 2018年3月 | 习近平 |
13 | 王岐山 | 2018年3月 | 现任 | 习近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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