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士兵服役年限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在1998年以前,义务兵服役年限在3至6年,实行超期服役制度。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陆军为3年,海军、空军为4年。从1978年开始,实行了志愿兵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8年,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军队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个阶段在1998年以后,义务兵服役年限一律为2年,取消超期服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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