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儒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

更新时间:2022-10-22 01:12:35 阅读: 评论:0

正文

文儒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我镇政府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镇政府所属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各股室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股室发布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股室应当在澄迈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县人民政府信息网站上全文登载。

第六条各股室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各股室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信息。

各股室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股室负责公开。

各股室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股室负责公开。

负有公开义务的股室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股室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股室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股室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法律、法规和省、县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股室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省、县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两个以上股室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股室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股室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股室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股室的,其中任何一个股室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股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股室,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股室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股室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三条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股室的,受理申请的股室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股室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股室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四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股室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股室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股室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五条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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