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西略继承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认为国家的产生是基于人们对共同需要的认识。为了良好的生活,人类认识到必须分工合作,过群居生活。最初是家庭,然后是许多家庭联合为村落。但人类所具有的自私、损人与残暴等倾向又有碍于合作。理性使人类产生了善恶是非的道德或正义观念,订立了许多行为规则,即自然法。为执行这些规则,制裁犯法的人们,于是产生了一种有强制力的政府,国家就产生了。国家存在的目的是实现人类和平的幸福生活;国家由各有分工的6个等级构成:从事生产的农民、工匠和从事交换的商人,负责保卫的,负责按照《圣经》教诲人们的教士,以及负责保障各等级专司其职、分工互助的官吏。人民是一切政治权力和法律的源泉。国家的立法权,不管在何种政体下,均属人民群体或人民中“占优势的部分”。执行法律的官吏由人民选举产生,由人民罢免。他认为要维护国家的统一与和平,就要排除教会对国家事务的干预,因为这种干预是造成意大利分裂、纷争的祸根,是和平的最大威胁。教会没有强制权力,要受国家的管辖。教会不应有财产权力。教会的最高机关应是相互平等的信徒选出的宗教代表会议,而不应是教皇。
马西略的政治思想具有摆脱神学束缚的倾向,对近代资产阶级的民主思想有一定影响,其中关于教会改革的主张,为宗教改革运动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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