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生年约公元前2189年,卒于公元前2083年(禹时)),男,汉族,嬴姓,颛顼(又名乾荒)的外孙,伯益之父,秦国君主、梁国君主和赵国君主等的嫡系先祖。赵(嬴秦)族第一位有名字的男性始祖。
承继皋陶的理司之职,提倡五伦;制定《大业刑法》完善规章刑罚。在舜和禹时期任士师、大理官,负责氏族政权的刑罚、监狱、法治,为司法长官。因大业为各氏族部落和社稷立下赫赫功勋,为了尊重禅让制度,被大禹选为继承人,并协助大禹处理领导事务和帮助治水。大业在大禹之前先死了,而未能继位。因而,大禹又把继承人定为伯益。
大业的首要政治主张是实行德政。大业认为实行德政的关键在于提高人的品德修养。强调君主、群臣的修身应由上而下,由己及人。提出为官者要具备三、六、九德。以三德要求于卿大夫,以六德要求于诸侯,以九德要求于天子。以道德处理政务,大臣们就会同德同心,就能使功成业就谋略实现。只有“知人善任”,举用德才兼备、勤政廉政的人,才能治理好国家,才能施恩惠于民。民心之安,取决于君、臣之德。“大业迈种德,德,乃降。”大业墓东5华里处的“种德寺”,就是后人为纪念大业教化民众播撒仁德种子而兴建的古遗址。“好生之德,治于民心”。由于大业卖力推行德政,身体力行,使得天下太平,百姓安生,所以民众宾服他,归附他,怀念他。从而开创了“天下明德皆自虞舜始”的大好形势。大业总揽朝政,谋划了一系列的有关社会制度、习俗、文化等全方位的革新方案:兴“五教”,定“五礼”,设“五服”,创“五刑”,亲“九族”,立“九德”。这些重大举措全都付诸实施,建立了社会正常秩序,加强了部落、部族间的联系和融洽,为国家的产生打下了基础。
大业认为上天规定了五伦,为天子到庶民等不同的尊卑等级制定了五种典章、礼仪和服饰,天为了讨伐罪人而有了五刑,上天的意志就是万民的意志,因此诸侯要恭奉天命、要谨慎宽仁。
他执法严谨,对过失犯罪者尽量宽恕,对故意犯罪或累犯不改者从严惩处,对罪疑者从轻处罚,在杀人的问题上更加谨慎,不伤无辜。他执法公正,“决狱明白”,“听狱制中”,“五刑五用”,乃至“天下无虐刑”,“天下无冤狱”。他注重教化,“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主张以“法治”辅助“德治”,希望最终实现社会上没有犯罪行为的大治局面。
大业部落与尧舜禹等部落联盟,是华夏族的核心。尧舜禹时期的重大政治措施大多是大业谋划的。大业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全部活动中所体现的光辉思想和伟大业绩,形成了中国上古时期的文化体系,即大业文化。大业文化主导着华夏民族文化的发展,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奠定起国家产生的基础。
大业文化的精髓,“替天行道,惠民为本”、“天人合一,天由人意”、“勤政廉政,任人唯贤”、“以德治国,五刑五用”等思想观念,铸造了华夏民族之魂。
大业文化为儒家所传,为儒家所承,从而发展为统治中国2000年的儒家学派的思想体系。
1.华胥氏—伏羲(配女娲)—少典—黄帝—昌意—颛顼—大业—伯益—大廉—衍曾—衍祖—衍父—中衍—轩祖—轩父—戎胥轩—中潏—蜚廉—恶来—女防—旁皋—太几—大骆—秦非子(秦国首任国君)—秦侯—公伯—秦仲—秦庄公—……—秦始皇(嬴政)
2.华胥氏—伏羲(配女娲)—少典—黄帝—昌意—颛顼—大业—伯益—大廉—衍曾—衍祖—衍父—中衍—轩祖—轩父—戎胥轩—中潏—蜚廉—季胜—孟增—衡父—造父—渠父—安父—梁父—莒父—奄父—叔带(赵国始祖)—明祖—明父—公明—赵夙
3.华胥氏—伏羲(配女娲)—少典—黄帝—昌意—颛顼—大业—伯益—若木(伯益次子)—昌曾—昌祖—昌父—费昌(费国始祖、费姓始祖)
4.华胥氏—伏羲(配女娲)—少典—黄帝—昌意—颛顼—大业—伯益—若木———徐驹王—徐偃王—章禹
5.华胥氏—伏羲(配女娲)—少典—黄帝—昌意—颛顼—陶父—皋陶(李姓始祖,其子孙被封于英、六,此后世系不明)
名称 | |
《 | 《大刑法》 |
大业墓,位于今六安城东7.5公里,东北三十五米处为大业祠旧址。
墓为圆形土冢,周长97米,高6.2米,墓顶平面直径4米,上有黄连木一棵。
墓前有“古大业墓”墓碑,为清朝同治年(公元1869年)安徽布政使吴坤修手书。
大业墓东5华里处的“种德寺”,就是后人为纪念大业教化民众播撒仁德种子而兴建的古遗址。
虽然史学家评价大业时莫衷一是,但作为“中国法律鼻祖”的认识,却是出奇的一致。
《大业刑法》是中国最早系统和制度化的刑法,是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开端。夏代的“禹刑”,商代的“汤刑”和西周的“九刑”或“吕刑”,都是从大业之刑发展而来。大业的“五刑”早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三四百年,因此大业被尊为中国的“司法始祖”。大业的法治思想为后世的法制起了典范作用。
传说中国的第一部《狱典》,即由大业制定,他把《狱典》刻在树皮上,呈给大禹,禹看后觉得很好,就让大业实施。
《狱典》归纳了偷窃、抢劫、奸淫、杀人等多项犯罪的轻重,给予不同的量刑。东汉《论衡·是应》里有记载,汉代衙门里供奉大业像、饰獬豸图,后被传为“狱神”。
后人对大业评价非常高,将他列入上古四圣;又如《论衡》:“五帝、三王、大业、孔子,人之圣也”,将他列为古代十二圣之一。
“大业造狱而法律存”;“《夏书》曰:‘昏、墨、贼、杀’大业之刑也”;大业说:“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史记·秦本纪》称:赵(嬴秦)族女始祖名女修,“生子大业,大业娶少典之子,日女华,生子大费(伯益),与禹平如土”。舜帝“乃妻之姚姓之玉女,大费拜受,佐舜调驯鸟兽,鸟兽多驯服,是为柏翳。舜赐姓嬴氏”。先秦典籍中未发现皋陶与伯益为父子的记载。但降及汉代,一些学者在注他书或自著时皆认为伯益为皋陶之子。此说法肇端于刘向的《列女传》。据张守节的《史记正义》引西汉刘向的《列女传》云:“陶子生五岁而佐禹。”曹大家(同姑音gu)注曰:“陶子者,皋陶之子伯益也”。大业即皋陶的说法即本于此。
曹大家即东汉著名的史学家班彪之女、班固之妹班昭。班昭之后,东汉时期著名思想家、文学家王符在《潜夫论·志氏姓》亦称“高阳氏之世有才子八人,苍舒、隤凯、椿戢、大临、龙降、庭坚、仲容、叔达,天下之人谓之八凯。后嗣有皋陶,事舜。舜曰:‘皋陶!蛮夷滑夏,寇贼奸宄,女作士。’其子伯翳,能议百姓(物)以佐舜、禹,扰驯鸟兽,舜赐姓嬴”。另外,东汉末年的经学大师郑玄《诗谱》、高诱《吕氏春秋·当染》注、唐代孔颖达《尚书正义·舜典疏》等均持此说。清代梁玉绳在《史记志疑》中曾辨之曰:“皋、益同族而异支。皋之父微不著,……益之父但传大业而已,其辈行世次俱不可审。”指出“秦为赢姓始自伯益,故以伯益为首。皋陶为偃姓,当为英、六诸国之祖,秦与皋陶无涉。”此论可视为对“皋子为伯益之说”的强有力的质疑之声。
尚书·虞夏书《史记》《尚书·大业谟》《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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