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图案的含义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未来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除中文外,葡文也是正式语文,所以在区徽上亦出现葡文“澳门”的字样,MACAU。这是因为葡萄牙人来到我们的澳门时,看到的都是妈祖庙,印象最深的是妈祖庙,人们说妈祖的时候,被葡人翻译成:MACAU,这就成为了葡文中的澳门!
澳门特区的区徽呈圆形,徽面由绿色环形窄边,文字区外圈,绿色内圆及五星、莲花、大桥和海水这一组图案所组成。文字区外圈位于绿环形窄边和绿色内圆之间。文字区外圈上方均匀排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文繁体区徽标准字样,字下端朝向徽面中心点。文字区外圈下方均匀排列 “澳门”葡文区徽标准字样,字母上端朝向徽面中心点,中葡文字样均以徽面的中轴线为准对称分布。徽面内圆中间绘有由三个花瓣组成的白色莲花。位于莲花上方的金黄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两颗小五角星,五角星以徽面中心为圆心呈放射状分布,各星底角尖朝向徽面中心点。莲花下方是白色大桥和绿白相间并由近向远渐变的海水。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
区徽徽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三种:
1号:直径100厘米。
2号:直径80厘米。
3号:直径60厘米。
因特殊需要制作不同尺寸区徽时,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五星:象征着国家的统一,澳门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含苞待放的莲花:是澳门居民喜爱的花种,莲花也成了澳门的象征。既与澳门古称“莲岛”,旧称的“莲花地”、“莲花茎”、“莲峰山”相关,三个花瓣表示澳门由澳门半岛和氹仔、路环两附属岛屿组成;
大桥、海水:反映着澳门自然环境的特点,又寓意澳门将来的兴旺发展;也寄托了澳门回归祖国后一定能保持稳定发展的美好愿望。大桥、海水表示三岛以跨海桥梁相互连接,展现出澳门自然环境与人文景观的特色;
澳门绿:绿色的底色代表祖国大地,象征着和平安宁。绿色,是大自然中最普遍的颜色,它既不是冷色,也不是暖色,代表着清新与希望,给人一种安全、平静与舒适的感觉。如果说绿色是澳门的底色的话,毋庸置疑地,回归祖国之后,代表希望与生机的绿色是过去十五年来澳门发展的主色调。绿色在中国文化中还有生命的含义;绿色象征着青春,也象征繁荣。澳门绿也是一种极为少见的色种,是绿色谱系家族中的大熊猫。选取澳门绿作为澳门区旗的底色,不仅仅是符合澳门人的心理诉求,更是与中国传统的文化意涵不谋而合,回归祖国后的澳门,和平稳定与繁荣昌盛更是成了澳门的发展的主色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第10条第二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第三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所以,区徽图案的寓意与区旗图案相同。五星和莲花是图案的主体。五星代表国家,莲花代表澳门。
1991年2月1日,澳门特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公布了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和评选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征集设计图案。5个月后,草委会征集到782幅作品。评委们根据体现“一国两制”精神、反映澳门特点、图案庄严美观的评选原则等,对应征作品进行了预选和初选。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118幅预选作品中选出区旗、区徽图案各15幅,在北京和澳门分别举办展览,征求各界意见。 此后,经过分析比较,评委会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初选图案中复选,选出区旗、区徽各3幅,提交草委会审议并研究如何修改。
原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澳门政权交接和庆祝活动筹备委员会副主任宗光耀回忆道:原筹委会副主任钱伟长建议澳门区旗、区徽以绿色为底色。理由是澳门周边环水、绿色生态好,加之澳门以和平的方式回归,它又是和平美好的象征。原起草委员会副主任姬鹏飞说:“国旗是红色,区旗是绿色,红花配绿叶。”这时,我琢磨姬老对这一方案心里有了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上,钱伟长的建议获得了委员们的赞成,大家投票通过了区旗、区徽方案。
新图案在评委会多次会议讨论的基础上,既考虑了草委会委员们的意见,又吸收了应征作品的优点和精华,终于拿出了令各方满意的作品,设计出了澳门特区区旗、区徽图案草案。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
2019年2月1日,澳门特区行政会1日完成讨论《关于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区徽及奏唱国歌的具体规定》行政法规草案,以配合《修改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律的生效,有必要规范展示、悬挂、升挂及其他使用国旗、国徽及区旗、区徽,以及奏唱国歌的场所及场合,并订定其方式及方法的具体规定。草案调整或增加了须展示或升挂国旗及区旗、悬挂国徽及区徽的地点和时间,须奏唱国歌的场合等。
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须展示或升挂国旗及区旗的地点
除行政长官官邸、政府总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边境管制及检查站、澳门国际机场外,新增立法会、各级法院、检察院、礼宾府及客运码头,必须每日展示或升挂国旗及区旗。
纳入本地学制正规教育的中小学学校,以及校本部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且开办全日制课程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在学校实际进行教育活动的日子展示或升挂国旗。
二、增加须展示或升挂国旗和区旗的重大庆典和节日,以及机关和地点
除现行规定的国庆日(十月一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及元旦(一月一日)外,新增农历新年假期(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及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亦须在规定的地点展示或升挂国旗及区旗。
由市政署管理且具备条件展示或升挂国旗的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地方,可在上述重大庆典和节日展示或升挂国旗。
三、增加须悬挂国徽及区徽的地点
除行政长官办公室及政府总部外,新增立法会、各级法院、检察院及礼宾府,须悬挂国徽。
此外,新增礼宾府及客运码头亦须悬挂区徽。
四、订定须奏唱国歌的场合
新增须奏唱国歌的场合,包括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以及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检察官的就职宣誓仪式;司法年度开幕仪式;升国旗仪式;澳门特区政府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重大表彰仪式及重大纪念仪式;澳门特区举办的国家公祭仪式及重大体育赛事等。
五、订定播放国歌的重大庆典、节日及时点
建议每年国庆日(十月一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元旦(一月一日)及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均属应奏唱国歌的重大庆典和节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批给合同或牌照经营视听广播服务的电视台及电台,应按照行政长官批示规定的时点播放国歌或政府提供的国歌宣传影音资料,以普及国歌奏唱礼仪知识。
草案待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同意签署后将正式颁布为行政法规,自2019年6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1999年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为实施基本法的规定,特制定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和标志,应当予以尊重和爱护。
第二条凡国旗与区旗同时升挂、悬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应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国旗在右,区旗在左(“左”、“右”的位置应以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为基准)。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凡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使用时,处理原则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区旗、区徽。
第四条区旗、区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商业广告。
第五条区旗、区徽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制作。
(第6/1999号法律)
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
立法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定义
就本法而言:
(一)“区旗”指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
(二)“区徽”指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
第二条对区旗、区徽的尊重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应当被尊重和爱护。
第三条区旗、区徽的展示及使用
一、行政长官有权规定必须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机构、场所及场合,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方式及条件,以及本法未有规定的使用区旗及区徽的其它情况。
二、行政长官亦有权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
三、区旗下半旗的情况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四条禁止将区旗、区徽用作某些用途
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
(一)商标或广告;
(二)行政长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的其它场合或场所。
第五条破损的区旗、区徽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不合规格或因任何原因而被毁坏的区旗或区徽。
第六条区旗、区徽的制造
一、区旗必须按照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列规格制造。
二、区徽必须按照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三所列规格制造。
第七条侮辱区旗、区徽罪
一、以言词、动作或散布文书,又或以其它与公众通讯之工具,公然侮辱区旗或区徽,又或对其不尊重者,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二、下列情况构成对区旗或区徽的不尊重:
焚烧、毁损、涂划、玷污或践踏区旗或区徽。
三、上两款的规定适用于不尊重对象为区旗或区徽的复制本的情况,但复制本除必须与原本明显相似外,还须足以令公众误以为是区旗或区徽。
第八条监察
一、对第四条及第五条的监察权属于治安警察局和水警稽查队。
二、对第六条的监察权属于经济局。
第九条行政违法行为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者,可科5000元至20000元澳门元罚款(4155.2398元至16620.959元人民币)。
二、违反第五条规定者,可科2000元至8000元澳门元罚款(20776.1988元至6648.3836元人民币)。
三、违反区旗区徽制造规范者,可科10000元至25000元澳门元罚款(8310.4795元至20776.1988元人民币)。
四、科处第一、二款及第三款所规定的罚款的权限分别属于上条所指的治安警察局局长、水警稽查队队长及经济局局长。
第十条扣押
一、经济局有权扣押违反本法附件二及附件三的规定制造的区旗及区徽。
二、根据上款规定而扣押的财货在宣告丧失后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第十一条适用制度
十月四日第五二/九九/M号法令的规定适用于第九条所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同时展示国旗与区旗
一、凡同时展示或使用国旗与区旗,或同时展示国徽与区徽时,国旗或国徽应当大于区旗或区徽,且应将国旗、国徽置于中心、较高或突出的位置。
二、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三、如国旗与区旗并排展示,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第十三条生效
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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