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是草原文化的主要发祥地和传承地之一,数十万年前已经有人类祖先活动,匈奴、鲜卑、蒙古族等北方少数民族在内蒙古这片古老的土地上,留下了丰富而璀璨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全区有不可移动文物15000多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6处,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2处,馆藏文物50万余种。多姿多彩的民间文学、民俗、美术、音乐、舞蹈、曲艺、民间手工技艺等构成了非物质草原文化遗产的主要内涵。内蒙古特色鲜明的草原文化遗产,在国内外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的设立,有助于草原文化品牌的塑造和特色文化战略的实施,其作为一项政府组织、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群众性活动,对保护草原文化遗产具有十分广泛的意义。
珍视草原文化遗产,就是要保护好这些世界文化瑰宝。为了使“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活动深入发展,取得实际效果,从2005年起,自治区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大了投入,加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了解和掌握全区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4年9月6日,是内蒙古第十个“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为积极推进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9月初开始,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以庆祝第十个“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
2014年9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主席巴特尔主持召开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申报的《第五批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计247处。会议认为,内蒙古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地上地下保存着丰富而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文物遗产,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宣传内蒙古和发展旅游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会议强调,要按照《文物保护法》,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方针,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科学规划,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认真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工作。
在活动期间,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组织全区文化、文物、博物馆单位,利用中秋小长假期间,举行以“保护草原文化遗产瑰宝”为主题的保护草原文化遗产宣传活动,力求宣传活动形式多样,丰富多彩。活动期间,在各地博物馆院悬挂了“保护草原文化,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等宣传条幅,设置了草原文化遗产保护、可移动文物普查等内容的宣传展板,以及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等活动,增进了广大公众对草原文化遗产的认知和依法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从而带动了更多的人关心、支持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使保护草原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护草原文化遗产,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从2005年开始,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每年的9月6日,确定为“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这个决策反映了草原文化遗产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展示了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决心和气魄.
目前,内蒙古有世界文化遗产一处(元上都遗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74处,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66处,盟市、旗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700处,不可移动文物点21000处,长城遗址、岩画遗址、近现代工业遗址、抗日战争纪念文物、少数民族文物也具有重要影响。内蒙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蒙古族长调民歌、马头琴、呼麦已申报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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