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提出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作为自己学说的宗旨,并以兼相爱,交相利作为实现这一宗旨的基本原则。所谓天下之利,除指天下之富外,还包括天下之治,也就是社会各等级、各成员之间的和调;天下之害,就是相互攻伐、纂夺,即交相贼。墨子把 交相贼的原因归结为不相爱、别相恶。为了兴利除害,他提出兼以易别,主张用兼相爱,交相利的道德原则取代别相恶,交相贼。墨子认为,社会成员在经济、政治地位上虽然贫富有别、贵贱有等,但作为道德主体却是平等的,彼此的道德行为是对等互报的,如能爱人若爱其身,就会使彼此利益兼而不别,交相爱利。墨子认为,为天下兴利除害是一切道德行为的目的,也是道德价值之所在。道德之所以贵,正在于义可以利人。反之,亏人自利则是不义。由此他提出了一条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的行为准则,把利人还是亏人作为判断善、恶的主要标准。墨子伦理思想中的功利主义倾向虽然以利人、利天下为特点,但并不排斥个人之利。根据他的对等互报原则,个人利益可以通过兼相爱,交相利而得到保障。他说,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这实质上在于协调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整体利益的关系、消解社会各阶级、等级之间的对抗和冲突。
墨子从强调功利出发,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首先提出了志、功这对范畴,认为对行为的道德评价,应合其志功而观焉。有将动机与效果统一起来的思想因素。
在如何实现道德原则的问题上,墨子轻视道德主体的理性自觉,强调外力的制裁。道德制裁除了上之赏罚,众之誉非外,更主要的在于天志的权威,企图借天行道,这就使他的伦理思想披上某种神秘主义的色彩。
后期墨家摈弃了墨子的天志观念,继续发挥了重视功利的传统,把爱、利区分为主体的能爱、能利和客观的所爱、所利,强调了道德的爱他性和利他性;并进一步把爱、利结合起来,反对有爱而无利,提出了义,利也的命题,甚至提倡损己以成人之急。在兼爱的理论上,后期墨家一方面主张爱人以义而分厚薄;另一方面,又把墨子交相爱的原意延伸为周爱人,即爱一切人,这就使墨家所主张的爱更加抽象化了。
墨家伦理思想基本上反映了小生产者的利益和要求。它强调功利,在理论上有较多的合理成分;其兼相爱,交相利的主张虽属空想,但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儒家的爱有差等原则,冲击了宗法等级制度。汉代以后,由于封建统治者独尊儒术,墨家伦理思想连同整个墨学成为绝学。直到近代,墨家伦理思想才为资产阶级改良派所改造汲取而受到重视。
墨家伦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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