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在集市上出售税法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交易行为税。
20世纪60年代初期,随着中国农村集市贸易的恢复和发展,为了调节部分农民收入,平衡不同经济成分经营农副产品的税负,取缔投机活动,保护农民合法交易,1962年4月,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征集市交易税。1964年由于集市贸易日益萎缩,根据财政部意见,各地缩小了征税范围。经国务院批准,自1966年起集市交易税保留税种,暂停征税。70年代末,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集市贸易逐渐恢复发展,各地又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
集市交易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农村集市上出售税法规定的家畜、家禽、肉类、蛋品、干鲜果品、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等 7种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税率幅度为5~15%,每次交易额的起征点幅度为7~10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大类产品规定具体适用税率和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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