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由此可见,对于已成立的保险合同来说,保险人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来承担保险责任,是以投保人是否按照约定交付了保险费为前提条件的,而保险费是否交付,则是以保费收据为凭证的,因此,保费收据是保险合同纠纷中重要的法律证据,保险从业人员应对保费收据的重要性给予高度的重视,保险公司则应加强对保费收据使用情况的管理。保户则应当及时索要保费收据,并将它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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