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因意思实现而成立,不必通知,关系当事人的利益极大,所以只限于以下特别情况:(1)依交易习惯,承诺无须通知。如向旅馆订房间,向酒店订酒席,依价目表向旧书店购书。(2)依事件性质,承诺无须通知。如现物要约,自动售货机的设置。(3)依要约人要约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如,甲向乙紧急购物,嘱乙即刻发货。
构成意思实现而成立合同,需要具备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的事实。所谓有可认为承诺的事实,主要指两种情况:(1)履行行为,即履行因合同成立所负担的债务,如寄送邮购物品;或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如旅馆为旅客预留房间。(2)受领行为,即行使因合同成立所取得到权利,如拆阅现物要约寄来的书。所谓相当时期,应按合同性质、当事人可推知的意思和交易惯例,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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