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量控制”是相对于“浓度控制”而言的。浓度控制是指以控制污染源排放口排出污染物的浓度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方法体系。其核心内容为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浓度排放)标准。我国的“排污收费”、“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等都是以浓度排放标准为主要评价标准。
它是根据水体使用功能要求及自净能力,对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实行控制的管理方法,基本出发点是保证水体使用功能的水质限制要求。
为实施水污染防治的总量控制,首先应通过制订区域性的水质规划,拟订排入水体各主要污染源及各企业的污染物允许排污总量,还应与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提出的排污总量相互协调统一。污染物总量控制可使水环境质量目标转变为流失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企业的各项管理之中,它是环保监督部门发放排放许可证的根据,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依据之一。考虑各地区的自然特征,弄清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扩散、迁移和转移规律与对污染物的净化规律,计算出环境容量,并综合分析该区域内的污染源,通过建立一定的数字模式,计算出每个源的污染分担率和相应的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求得最优方案,使每个污染源只能排放小于总量排放标准的排放总量。
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据所勘定的区域环境容量,决定区域中的污染物质排放总量,根据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向区域内的企业个别分配各自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额度的方式的一项法律制度。
总量控制的对象
主要是指国家“九五”期间重点污染控制的地区和流域,包括:酸雨控制区和SO控制区;淮河、海河、辽河流域;太湖、滇池、巢湖流域。
十一五国家总量控制指标为COD和二氧化硫。
总量控制的实施程序
1)国家环境管理机关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基础上,经全国综合平衡,编制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国家控制计划指标。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把省级控制计划指标分解下达,逐级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3)编制年度污染物削减计划。
4)年度检查、考核。
十二五期间,将在减排指标选择上,适当增加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因子,将主要污染物由两项扩大到四项,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稀土总量控制指标
“对稀土、钨等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勘查开采管理,是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要求。”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据了解,从2002年开始,我国连续8年对全国钨矿开采企业下达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从2006年开始连续4年对全国稀土矿开采企业下达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2009年开始对锑矿、2010年对萤石和高铝黏土实行开采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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