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惯例,为了促使借款人在签订协议后积极地、尽快地按期支用贷款,以加速贷款行 (公司) 的资金周转,一般都在贷款协议中订明一个“承担期”(1~6个月不等),借款人在承担期内业已支用的贷款额,只须按规定利率开始支付利息,无须交付承担费,对应支用而尚未支用的贷款额,则须按一定费率(如1‰~5‰不等) 和实际未支用贷款的天数计付承担费,一般规定每季或每半年支付一次,对过期未用而又未洽办展期手续的贷款额则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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