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式营销钓鱼式营销 所谓钓鱼式营销,就是将自己的优势品种在原来的基础上再细分,再挖掘潜力,把核心优势打造成核心竞争力,把这个核心竞争力发挥开来,赋予它可复制性,可传播性,让其他产品都能从这个产品上学到东西,并从此产品上受益,这就好像要用好的诱饵来钓鱼。
与撒网式营销的区别
钓鱼式是说追求高的单品利润,钓一个是一个的最常见销售方式。撒网式是说追求薄利多销不以单品利润为目标,只追求跑量式快速大量销售。钓鱼式营销比较适合高端产品,追求单品高利润的行业,而撒网式跑量销售是最适合地摊尤其是流动摆摊的销售模式,这种模式不追求高的单品利润,只求量大,快销。
钓鱼式营销钓鱼式营销 就像某些商场或网站时不时会来个“促销打折”一样,银行偶尔也会推出一些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来吸引客户眼球。不过,当不少储户兴冲冲赶去银行时却被告知“已停售”,一句话“没额度了,下次早点来吧!”便打发了未能买到产品的客户。而买到的幸运儿往往只看见了合同上那显眼的“百分之几”,却对风险提示置若罔闻。还有不少人未能如愿抢购到“高富帅”,退而求其次购买收益率略低的产品,到头来还没有跑过CPI。无论银行有心还是无意,钓鱼式销售手法让不少人大呼不爽。
网络上存在很多的虚假房源信息,目的就是吸引客户‘上钩’,这是一种十分常见的营销手法。网民在某网站上搜寻在售二手房源信息,致电中介询价后发现中介的实际报价和网络上的价格竟然相差13万元。调查后发现,中介抛低价吸引客户,然后以房源已售或其他原因拒绝看房,并设法带看其他相似在售房源,而这些带看房源的价格大多都比网络上刊登的在售房源高出数万甚至十余万元。这种惯用伎俩就称为“钓鱼式营销”。
钓鱼式营销钓鱼式营销 法律对诱导(广告)作出了规范性规定。只要不违反这种规范性规定,就不构成违法或侵权。开发商的行为是企业(家)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但却不能据法指责其侵权。
在西方国家,人们习惯聘请律师代为购买房产,签订合同时相应问题也由律师鉴定和处理。而国内消费者习惯自主购房,多数消费者对房产合同等相关法律并不熟悉,所以很容易走进开发商的“宣传陷阱”。只有消费者提高购买法律服务意识,即懂得在高额交易时通过聘请专业人士协助以实现交易安全和交易目标的实现,时刻懂得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才不会被侵犯。
开发商很多夸大其词的自我宣传是无法兑现的。业主是否能维权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相关线索已写入合同,可以作为要约承诺的一部分;开发商没有做到的话,属于恶意虚假宣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中明确提示免责条款,如“宣传仅供参考,以最终合同为准”等字样,在不影响房屋主要用途的情况下,开发商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业主也无从维权。
同时,合同法规定:免责条款必须是以公平、合理的提醒对方注意,若开发商没有做到必要的提醒义务,对业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同时也是无效的。
本文发布于:2022-10-16 12:48: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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