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本上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内在协调及其与预防犯罪规划的相互协调,是综合治理的最终要求。1979年8月17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宣传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表述了这一方针的基本思想。1981年6月中央政法委员会《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中正式使用了“综合治理”这一概念,并对其内涵做了更为明确的表述。1982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进一步完善了上述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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