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赤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41号建议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2-10-16 10:23:46 阅读: 评论:0

正文

我市乡、镇的土地出让金上缴市财政后,按省财政厅对我市财政体制的规定土地出让上缴省财政10%后余下的90%按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综字(2004)56号]第一条规定,按留本级土地出让金中不低于20%的部分建立本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所以乡、镇上缴的土地出让金返还乡、镇只有上缴总额的72%。这是上级财政政策规定,所以乡、镇上缴的土地出让金不能全额返还。

二○○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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