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22-10-16 07:40:52 阅读: 评论:0

简介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兴义市制定兴义市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详细内容

一. 总 则

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及时反应;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兴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 .食物中毒事件级别认定标准

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性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中毒或者死亡的数量、影响的范围、扩散的趋势和区域、中毒发生的场所及引起社会恐慌的程度,将食物中毒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5.1 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有证据证明食物中毒范围或者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或者其他引起中毒的可疑物质已扩散超过本省级行政区域,并在社会上引起一定程度的恐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5.2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有证据证明中毒范围或者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或者其他引起中毒的可疑物质已扩散超过本州行政区域;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中毒事件。

5.3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出现死亡病例;有证据证明中毒范围或者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或者其他引起中毒的可疑物质已扩散超过本市行政区域,但未超过本州行政区域;州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中毒事件。

5.4 一般食物中毒(Ⅳ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中毒范围局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食物中毒事件。

二. 组织机构与职责

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全市应对食物中毒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与改革局、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必要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决定启动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如下;市卫生局: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对较大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预报和核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市委宣传部:加强对群众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普及,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客观报道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市发展与改革局:申报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市经贸局: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协调有关企业按需生产,保证供应。市教育局: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学校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校园稳定。市公安局: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强制控制措施,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及人员运输的交通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市财政局:保障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市交通局、市内各汽车站: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运输保障工作,优先安排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药品、器械和应急救援物资的运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检疫工作。市农业局:组织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在农村采取防控措施,开展农民健康教育,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市工商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食品、防护用品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市物价局:负责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2.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参与制定、修订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市人民政府安排,驻市解放军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驻市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中央在市单位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信息处理

4.1 信息平台

4.1.1 依托“市人民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建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由市卫生局负责维护管理。 3.1.2 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收集、传递、报送食物中毒事件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应通过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传输和处理。通过该信息系统,联接省、州、市三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各部门指挥机构办公室,实现全市食物中毒事件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2 信息处理

4.2.1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2.2 市卫生局及时向市应急办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物中毒事件,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2.3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上报至州应急办和州卫生局,并及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5.预测、预警

5.1 信息监测与报告

5.1.1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物中毒事件信息,通过常规信息监测、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研究和判断、准确监测和及时报送工作。

5.1.2 市卫生局定期汇总各类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情况,分析评价监测数据,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4.1.3 食物中毒事件的接警与报告 公众了解和掌握的食物中毒事件信息,以现有的报警电话和其它各种途径报告,接警部门应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市卫生局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应当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登记表》,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局。

5.2 预警

5.2.1 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局应当组织专家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食物中毒事件的级别和预警级别,一旦发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物中毒事件或发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物中毒征兆,及时将信息报市应急办,以及州卫生局和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4.2.2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以兴义市卫生监督网络系统和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作为食物中毒信息相关的支持平台,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和预测、预警指标体系,建立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为食物中毒事件信息研判、预警、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5.3 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5.3.1预警级别的确定 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依次为特别严重警报(红色)、严重警报(橙色)、较重警报(黄色)和一般警报(蓝色)四个级别。

5.3.2预警的发布 本市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较大食物中毒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红色预警信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信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信号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蓝色预警信号由市卫生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6.基本应急

6.1 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人民政府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上级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一般食物中毒事件,启动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6.2 基本应急程序

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同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卫生部门立即向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6.3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

6.3.1先期处置。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件后,市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动员事件责任单位和有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

6.3.2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件后,由市卫生局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

6.3.3处置措施 预案启动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控制的有关规范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

6.3.4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传达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批示、指示。

6.4 扩大应急

当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扩大应急。

6.5 新闻报道

食物中毒事件由各处置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重大事件相关信息;市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6.6 应急结束

6.6.1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食物中毒事件的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食物中毒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食物中毒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6.6.2市人民政府在2周内向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7.2 总结报告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提交应急工作总结报告,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和州应急指挥领导机构。

8.保障措施

8.1 应急队伍建设

市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保证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市、乡(镇、街道办)两级为单位,按合理布局、科学决策,中央指导、地方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科学建设、坚持标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医疗救治体系,主要包括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医疗救治队伍和医疗救治机构。

8.2 通信、交通运输、治安、物资、社会动员保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通信、交通运输、治安、物资、社会动员等保障方面的工作。

8.3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级要建立由医疗和卫生监督及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乡镇和街道办要建立医疗救治队伍,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治和现场处置能力。

8.4 资金保障

市、乡镇(街道办)两级财政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保障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8.5 法律保障

市、乡镇(街道办)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9.宣传、培训和教育

市、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食物中毒事件教育纳入全民和干部培训计划,强化公民的危机意识,增强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民应对危机的心理承受能力。

9.1 公众信息交流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广泛宣传一般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等,公布接警电话。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食物中毒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食物中毒事件。

9.2 培训

市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食物中毒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9.3 演练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9.4科研和交流

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食物中毒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同时,开展应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食物中毒事件的整体水平。

10.附 则

10.1 奖惩

10.1.1对在一般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0.1.2对在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有其他重大过失的,按照国家、省、州和市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0.2 预案管理

10.2.1本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如遇有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其它重要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10.3 预案解释

10.3.1本预案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10.3.2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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